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13民終187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漢族,住凌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松鶴,凌源市黃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喬某,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住凌源市。
原審判決認定:原告喬某與被告王某自由戀愛,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生育三名子女,長女王子晴2005年10月16日出生,次女王子欣2012年2月8日出生,長子王梓澄2016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喬某在凌源市居住工作,撫育三名子女,被告王某常年在北京從事編輯工作。因兩地分居,學歷差異,工作環(huán)境等差異,原、被告生活中缺乏關愛、溝通,產(chǎn)生隔閡,引發(fā)矛盾。2014年,王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與喬某離婚,因王某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訴訟,該案按撤訴處理。2019年10月,喬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判決駁回喬某的訴訟請求。此后,原、被告雙方感情未得到改善。另查明,原、被告于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了位于凌源市房屋,房屋抵押于銀行,尚欠貸款約17萬元。雙方共同購買了比亞迪S6轎車一輛?,F(xiàn)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對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本院依法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并生育三名子女,本應當珍惜來之不易的婚姻家庭關系,但因工作等原因,原、被告雙方分開居住時間較長,缺乏相應關愛,不能妥善解決生活中瑣碎矛盾,經(jīng)過兩次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未離婚,仍不能改善關系,現(xiàn)再次起訴,且雙方均同意離婚,系經(jīng)過深思熟慮之后的確定性意見,可認定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可準予原、被告離婚。關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因三名子女均長期跟隨原告一起生活,在凌源市有固定居所,穩(wěn)定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撫養(yǎng),被告亦同意由原告撫養(yǎng)。本院考慮,三名子女由原告撫養(yǎng)利于子女的學習、生活穩(wěn)定,且有利于子女健康快樂成長,應準予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關于子女撫養(yǎng)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子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本案,原告一人照顧三名子女,負擔較重,被告應暫定按照2020年度遼寧省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支付三名子女的撫養(yǎng)費,至子女獨立生活之日止。標準為每名子女每月?lián)狃B(yǎng)費1850元。關于雙方財產(chǎn)問題,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凌源市房屋,因尚欠房屋貸款,尚有權利負擔未滌除,不宜分割處理。關于雙方主張的其他銀行存款、股票等共同財產(chǎn),因雙方均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本案不予處理。共同所有的比亞迪S6轎車亦應與其他財產(chǎn)一并處理,本次訴訟中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準許原告喬某與被告王某離婚;二、原、被告共同子女王子晴、王子欣、王梓澄由原告喬某撫養(yǎng),被告王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每名子女撫養(yǎng)費1850元,至子女獨立生活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5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325元。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本院予以準許。上訴人認為次女及長子應由上訴人撫養(yǎng);經(jīng)審查,三名子女均長期跟隨被上訴人一起生活,在凌源市有固定居所,穩(wěn)定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被上訴人喬某對三名子女的生活習慣等更為了解,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的成長更不利。一審法院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fā),判決三名子女由被上訴人撫養(yǎng)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分割婚內(nèi)財產(chǎn),經(jīng)審查,雙方婚內(nèi)所購房產(chǎn)尚有房屋貸款未還清,可待權利負擔滌除后一并主張。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上訴人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姜鋒
審判員韓智偉
審判員袁莉
書記員劉雨竺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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