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法定繼承糾紛(2021)魯01民終609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冷某某,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某斌,山東浩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系冷某某之女),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漢族,住廣西北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健,山東勝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王某,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繼承人王某華與劉某清系夫妻關系,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長子王某軍、次子王某飛、女兒原告劉某某,被繼承人王某華于2016年7月20日去世,劉某清于2007年4月18日去世。王某軍與被告冷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被告王某,王某軍于2009年3月12日去世。王某飛于1983年12月22日去世,王某飛生前并未結婚無子女。
被告冷某某提交的公證書(2014濟歷城證民字第xxx號)證實,坐落在濟南市歷下區(qū)xxx號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編號:濟房權證歷字第xx號,繼承人王某、王某華均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王某軍的遺產,王某華在xx公證處辦理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坐落于濟南市歷下區(qū)xxx,編號濟房權證歷字第xx號的房屋由被告冷某某一人繼承。被告冷某某、被告王某于2014年1月18日承諾將位于濟南市歷下區(qū)xxx號房屋賣房款的六分之一匯入被繼承人王某華賬戶或者親自交到其手中。被告冷某某與邢某飛、逯某于2014年5月12日簽訂濟南市存量房買賣協(xié)議,將濟南市歷下區(qū)xxx號房屋出賣給邢某飛,根據(jù)濟南市房屋檔案館出具的房屋權屬狀況信息表證實該房屋現(xiàn)已由邢某飛、逯某共有。從被告冷某某提交的客戶賬號與邢某飛的銀行交易記錄來看,該賬戶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19日共計收到邢某飛轉賬833000元。濟南市歷下區(qū)xxx號房屋實際出售價款為833000元,已存入被告冷某某銀行賬戶,該筆賣房款的六分之一即為138833.33元。根據(jù)原告劉某某提交的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費報領單證實,濟南市歷山東路xx號房屋拆遷款共1244661.57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繼承糾紛。劉某某在案號(2017)魯0102民初4956號判決書中分割被繼承人王某華遺產時并未提出關于該六分之一賣房款項的分割請求,根據(jù)常理推斷,如若知曉該筆賣房款,有極大的可能性會在庭審過程中一并請求分割,因此推定劉某某對于該六分之一賣房款當時并不知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某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崩淠衬?、王某并未提交證據(jù)對劉某某實際知情時間予以佐證,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根據(jù)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被繼承人王某華雖然放棄對濟南市歷下區(qū)xxx號房屋遺產的繼承,但實際是為了便于冷某某出賣房屋,其后簽訂的承諾書本質上就是被繼承人王某華希望繼承王某軍該房屋遺產的份額,因此該六分之一賣房款屬于被繼承人王某華的遺產,一審法院予以分配?!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北焕^承人王某華于2016年7月20日死亡,并未立有遺囑,故按法定繼承處理。被繼承人王某華的父母先于被繼承人王某華死亡,其配偶劉某清先于被繼承人王某華死亡,劉某清去世后被繼承人王某華未再婚,被繼承人王某華的長子王某軍先于被繼承人王某華死亡,應當由王某軍繼承的份額由王某軍的晚輩直系血親王某代位繼承,次子王某飛先于被繼承人王某華死亡且未結婚無子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币粚彿ㄔ赫J為,該筆六分之一賣房款遺產由王某軍的晚輩直系血親王某代位繼承69416.66元,由劉某某繼承69416.67元,該筆遺產由冷某某保存,因此應當由冷某某某劉某某、王某支付上述款項。對于劉某某所主張的對歷下東路xx號房屋拆遷補償款103000元,劉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該房屋為王某軍、冷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待原告針對該主張的證據(jù)充足時,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判決:一、被告冷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某原告劉某某支付補償款人民幣69416.67元;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46元,減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1000元,被告冷某某承擔1323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繼承糾紛。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照法律規(guī)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本案中,首先,冷某某、王某先行于2014年1月18日某王某華出具了《承諾書》,承諾待辦理完位于濟南市歷下區(qū)xxx號房屋賣房手續(xù)后,30日內將上述房屋售房款的六分之一匯入王某華賬戶或者親自交到王某華手中;其次,王某華、王某分別在xx公證處、xx公證處辦理了對上述房屋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接著,冷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將上述房屋以83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案外人邢某飛、逮某。據(jù)此,一審法院認定王某華辦理對濟南市歷下區(qū)xxx號房屋繼承權放棄的公證,目的是為了便于冷某某出賣房屋;鑒于冷某某、王某已某王某華承諾給予上述房屋售房款的六分之一,從而認定該六分之一賣房款即138833.33元屬于被繼承人王某華的遺產,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繼承糾紛,劉某某要求分割的是被繼承人王某軍所留房產的售房款,應視為對物權的分割,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因此,上訴人有關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有關本案訴訟時效的論述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冷某某在二審中所提應先行扣除被繼承人王某軍生前所欠債務的上訴請求,系二審中新增加的訴訟請求,經(jīng)法庭征求意見,被上訴人劉某某不同意本案一并處理,且調解未果,本案不予審理,上訴人冷某某可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冷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35元,由上訴人冷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高翠榮
法官助理袁方
書記員龐立濤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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