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某與馬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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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源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2021)青2221民初776號

原告:妥某,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門源回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得財,門源縣正志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馬某,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門源回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XXX。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10月按習俗舉行婚禮儀式后開始同居生活,雙方未領取結婚證,同居期間于2012年3月28日生育長女馬佳、2014年7月31日生育次女馬蕊。2021年3月份,原告從被告家中離開。

本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分居而消除。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非婚生長女馬佳(2012年3月28日出生)由原告妥某撫養(yǎng),非婚生次女馬蕊(2014年7月31日出生)由被告馬某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均自理;原、被告對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有探望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或每三個月探望一次。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妥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秦永軍
書記員胡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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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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