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鄉(xiāng)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2021)甘2926刑初55號
公訴機關東鄉(xiāng)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生于1995年12月10日,漢族,初中文化。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某縣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某縣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某,男,生于1999年6月29日,漢族,小學文化。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某縣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某縣看守所。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證人趙本維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等筆錄,扣押、提取、辨認筆錄,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陳某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提請本院對被告人尹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在庭審中,被告人尹某某、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在量刑答辯中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害人添加微信號skyh1748被騙16萬元人民幣。經(jīng)查,該微信號系被告人尹某某在微信群內收購趙某某(另案處理)微信號,后將該號出售給一個境外人員。2020年8月。尹某某在多個微信群發(fā)布收購微信號的消息,以上家給的價格下調50-100元收購后出售給“小老弟”、“小情緒”、“八佰”、“老李”,從中賺取30-50元利潤。被告人陳某某在微信群看到尹某某發(fā)布的消息,將朋友的兩個微信號分別以150元、120元的價格出售給尹某某,獲利30元,再次收購的一個微信號以450元的價格出售給“八佰”;同時,為尹某某擔保向“小老弟”、“小情緒”出售多個微信號,從中抽取百分之五的利潤。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尹某某、陳某某被某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尹某某、陳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等筆錄,扣押、提取、辨認筆錄,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陳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被告人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止)。
二、依法沒收oppoA11深藍色手機一部、iphone11深綠色手機一部、iphonex手機一部、中國銀行銀行卡一張、黑色儀器手表一玫、駕駛證正、副本各一張。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唐占武
人民陪審員馬占強
人民陪審員馬哈麥德
書記員江佳欣
2021-07-28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