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chǎn)糾紛(2021)青02民終30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1,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2,女,1999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3,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馬某2和被告馬某3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確認戀愛關系,被告送給原告訂婚禮1萬元及衣物等。之后又送給商定的彩禮15萬元,被告返回給回禮1萬元,實際送給禮金人民幣14萬元。于2018年農(nóng)歷臘月依照民族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雙方未領取結婚證而同居生活。2020年7月28日,被告馬某1將被告馬某2以看病為由從原告家?guī)ё?,回娘家居住至今?020年10月12日馬某3訴至平安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馬某1與馬某2返還彩禮,經(jīng)審理我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青0203民初13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馬某1、馬某2共同返還給馬某3彩禮14萬元的50%,即7萬元。判決書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書已生效,現(xiàn)該案件已由馬某3申請執(zhí)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本案涉及的陪嫁品(金首飾和家具)已在(2020)青0203民初1343號案件中作出處理,折抵部分彩禮,同時,原告馬某1、馬某2在(2020)青0203民初1343號案件中也沒有舉出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jù),也無新的事實出現(xiàn)。故,對被告馬某3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抗辯理由,法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馬某1、馬某2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625.00元,由馬某1、馬某2負擔。
審判長李延萍
審判員林海
審判員馬秀英
法官助理田蕾
書記員李桂芳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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