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堂與陳某庭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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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遼1422民初1730號

原告:徐某堂,男。
被告:陳某庭,男。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是建昌縣某鄉(xiāng)某村農(nóng)民,被告是收糧個體戶。2021年3月7日,原告將玉米賣給被告,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賒購徐某堂玉米欠款13873元,五月節(jié)之后取款。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玉米款,被告均已資金緊張為由未付。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訴訟中當事人向法庭提交了欠條等證據(jù)材料,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并結(jié)合當事人陳述依法認定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庭拖欠原告徐某堂玉米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積極籌措資金給付,不應繼續(xù)拖欠。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五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庭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徐某堂玉米款13873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承擔73.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建昌縣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由原告承擔0元,應予退還1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姜宏濤
書記員李祥薈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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