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與張某2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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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4273號

原告:張某1,女,漢族,1990年5月21日出生,住商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亞楠,系河南錦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2,男,漢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商水縣。

經庭審,依據(jù)有效證據(jù)可以確認以下事實:原、被告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生育一子張某3于2013年10月14日出生。另查明:原、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婚后無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雙方感情一般,原告訴請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對其訴請離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張某3現(xiàn)一直跟隨原告生活,為了不影響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婚生子仍然與原告共同生活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樯訌埬?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相應撫養(yǎng)費。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1與被告張某2離婚;
婚生子張某3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至子女18周歲止共計44296.8元(16107.93元×11年×25%)。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張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勉
書記員柴麗婭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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