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湘0923民初792號
原告:諶紅兵,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安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明,湖南江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潤兵,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安化縣。
被告:劉純,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安化縣。
根據(j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所認定的證據(jù),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8年11月25日,被告劉潤兵向原告諶紅兵借款30000元,原告諶紅兵向被告劉潤兵指定賬戶(戶名:劉純,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縣江南鎮(zhèn)營業(yè)所,賬號:×××54)轉賬30000元,被告劉潤兵向原告諶紅兵出具收據(jù),收據(jù)據(jù)內(nèi)容為:“我因辦廠向諶紅兵(身份證:432326197010××××)借款人民幣¥3萬元,大寫三萬元整,借款期限為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止,借款利率為20‰,利息按月計付。借款人:劉潤兵,借款日期:2018年11月25日,借款人身份證號碼:432326197104××××,備注:郵政卡×××54。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沒有償還本金及利息。1994年6月21日被告劉潤兵與被告劉純于在安化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潤兵向原告諶紅兵出具的借款收據(jù),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關于借款本金的問題。原告諶紅兵依約向被告劉潤兵提供了借款,但被告劉潤兵未依約償還借款本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償還借款本金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劉潤兵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問題,原告諶紅兵主張被告劉潤兵支付利息17400元(自2018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至2021年4月25止暫為29個月),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從2018年11月25日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為12487元(30000元×24%÷365天×633天),從2020年8月20日計算至2021年4月25日的利息為3139元[30000元×起訴時(2021年4月2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15.4%÷365天×248天],以上利息合計利息15626元(12487元+3139元),故對原告諶紅兵要求被告償還利息174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利息15626元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關于本案原告諶紅兵與被告劉潤兵之間的借款是否應當認定為被告劉潤兵、劉純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被告劉純系劉潤兵之妻,雖未在借條上簽字,但該債務發(fā)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案涉借款中的30000元系被告劉潤兵在借據(jù)上簽名后由原告諶紅兵直接轉賬至被告劉純的銀行賬戶上,可以視為被告劉純知情并同意,故本案的借款30000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即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潤兵、劉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諶紅兵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5626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4月25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本息合計為45626元。
二、駁回原告諶紅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6元,原告諶紅兵承擔25,被告劉潤兵、劉純承擔9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姚華輝
審判員陳正高
人民陪審員李輝
法官助理張東霖
書記員李顯輝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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