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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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865號

原告(反訴被告):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某,廣東恒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某某,廣東恒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翁某某,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4日,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案外人陳某某簽訂一份《模具開發(fā)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乙方為甲方開發(fā)制作塑膠模具,開發(fā)制作費用160000元,合同簽訂后三日內甲方支付乙方模具款的50%即80000元,樣品確認后甲方支付余款80000元。若甲方要調走模具,需在模具全款結清后才能調走。簽訂協(xié)議的乙方陳某某系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員工,其出具《聲明書》稱,與陳某某簽訂的《模具開發(fā)協(xié)議》所有權益和義務由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享有。協(xié)議簽訂后,陳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向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轉賬65000元,后又通過微信支付15000元。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完成開模后,于2018年4月2日向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貨,陳某某在收貨人處簽名簽收涉案模具。2018年11月,因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支付余款,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將模具從對方公司拉回。2018年10月17日,陳某某出具一份《貨款確認書》,內容為“茲有陳某某2017年12月24日開模具一款勞倫斯16萬元,定金還欠15000元,尾款欠8萬元和改前模芯8000元沒付清,T頭換模芯欠4000元,大T頭蓋換模芯欠3000元,私人欠12000元,碑貨13036元現金未付?!?018年11月2日,陳某某出具一份《欠條》,內容為“現有陳某某欠潘某某8萬元……”。2019年5月27日,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陳某某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貨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陳某某則提起反訴,認為其已支付預付款,但是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沒有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其行為已違約,導致自己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退還陳某某還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粵0307民初10731號民事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模具開發(fā)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有效,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交的《送貨單》顯示其已于2018年4月2日即送貨,陳某某作為收貨人簽收,2018年10月17日陳某某向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貨款確認書》,確認尚有模具款未支付,間接證明已收到模具。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將模具拉回,是為了避免損失擴大,如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依約支付貨款,則隨時可以交付模具,該行為不能作為未履行交貨的義務的抗辯。結合陳某某數次向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貨款結算書等可知,雙方糾紛系因未支付模具余款發(fā)生,違約方應為陳某某和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某作為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應繼續(xù)履行,應支付模具余款,并按照約定承擔逾期利息。判決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剩余貨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違約金,陳某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駁回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其它訴訟請求,駁回陳某某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經生效。因陳某某與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按時履行該判決,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案號為(2020)粵0307執(zhí)8111號,執(zhí)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扣劃陳某某名下銀行存款,支付給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該案已經執(zhí)行終結。2020年9月25日,被告委托第三方將留置的模具送回給原告,原告拒收。2020年9月30日,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向陳某某和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發(fā)出律師函,通知后者在15日內領取模具,否則按3000元每月收取保管費。函件在2020年10月1日送達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簽收,但是2020年10月5日,函件被退回被告方。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2019)粵0307民初10731號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4月2日送貨,被告法定代表人陳某某作為收貨人簽收,2018年10月17日陳某某向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貨款確認書》,確認尚有模具款未支付。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為了避免損失擴大在2018年11月將模具拉回,這其中有七個月的時間,原告沒有就模具質量提出異議,并且被告在之后的兩年多時間,也沒有就質量提出異議,被告在法院執(zhí)行完畢貨款之后,模具不在被告控制之下,反而突然就質量提出異議,本身不符合常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為了避免損失擴大在2018年11月將模具拉回留置,現被告已經收回貨款,并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發(fā)出律師函,要求原告將模具取走,故被告要求原告提取模具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將模具送回原告,原告拒收,被告發(fā)律師函要求被告提取貨物,被告不予配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從2020年10月16日起的模具保管費,本院予以支持,費用的標準本院根據模具大小、占地面積,以及原告的主觀惡性,酌定每月2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賠償被告濫用訴權給被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10000元,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反訴被告)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2017年12月4日陳某某與陳某某簽訂《模具開發(fā)協(xié)議》約定開發(fā)的模具從被告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處取回;
二、原告(反訴被告)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模具保管費,保管費的計算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從2020年10月16日起,支付至原告取回模具時止;
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5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擔;反訴費250元(被告已預交),由原告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其承擔的受理費250元逕付給深圳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鎮(zhèn)碑
書記員李開影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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