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李某1等與陳容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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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桂0981民初3370號

原告:李某2,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西北流市。
原告:李某1,女,2010年1月26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西北流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父親。
原告:林登添,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西北流市。
原告:繆文清,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西北流市。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2,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西北流市。
被告:陳容,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西北流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林秀源與陳容系朋友。2019年6月21日,被告陳容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林秀源借款40000元,被告陳容出具借條一張給林秀源。借條寫明“本人借到林秀源于民幣40000元正”。借款后,林秀源于2020年8月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林秀源死亡后,其丈夫李某2向被告陳容追款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如訴請。
另查明,林秀源的法定繼承人有4個,分別是丈夫李某2、女兒李某1,父親林登添,母親繆文清。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親屬林秀源借款40000元,有借條為據(jù),被告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林秀源與被告陳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權利義務清楚,雙方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合法真實有效,依法應當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林秀源與被告陳容之間發(fā)生的合法債權,屬于林秀源合法遺產(chǎn),依法應當有其法定繼承人即本案四個原告共同繼承。被告陳容沒有歸還借款給原告,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請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4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應予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的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原告請求被告支
付借款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理由正當,本院依法應予支持。被告抗辯,已歸還27000元,實際尚欠13000元,因原告不承認,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所證明的事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對其抗辯主張,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理由成立,本院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二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容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給原告李某2、李某1、林登添、繆文清;
二、被告陳容支付借款利息給原告李某2、李某1、林登添、繆文清(利息計算:以借款本金4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6月15日起至實際返還完畢之日止,利息應按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按年利率3.85%計算)。
上述判決,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計400元,由被告陳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棍麟
法官助理張維
書記員張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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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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