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吉0282民初2308號
原告:孔某,現住吉林省樺甸市。????
被告:趙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樺甸市樺郊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孔某提供的XXX(趙某)微信信息、聊天截圖、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微信交易支付明細、光盤,趙某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2.孔某當庭手機出示的其與趙某男友王某1微信聊天記錄,因其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證據,視為未舉證,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評議;3.孔某提供的證人劉某、王某2出庭證言,因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且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本院無法認定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不予采信;4.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5頁、轉賬憑證10頁(證據2)、孔某與趙某的微信聊天記錄5頁(證據3)、孔某與趙某的微信聊天記錄5頁(證據4),孔某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5.趙某提供的孔某與王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本院無法認定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故在本案中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不予確認;6.趙某提供的微信憑證記錄38頁(證據6)、趙某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37頁(證據7),孔某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上述證據無法證明趙某欲證明的事實,本院對趙某欲證明的事實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間,孔某累計通過微信號“×××”轉賬給趙某(微信號為:XXX)89302.77元,其中被退回20520元,此期間,趙某通過微信號“XXX”轉賬給孔某(微信號為×××)9135元。另外,趙某于2021年5月3日向孔某轉賬1700元、300元,于2021年5月19日向孔某轉賬6000元,于2021年5月26日向孔某轉賬3900元、100元。????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第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北景钢校啄骋罁湎蜈w某微信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趙某抗辯稱“孔某確實給趙某轉過錢,部分用于工作,部分用于孔某以及趙某的共同花銷……孔某、趙某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上述抗辯主張,且在孔某提供的錄音光盤及其與孔某的微信聊天中,趙某均明確表示過“還錢”,故可以認定孔某與趙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合同。雙方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趙某應依法履行還款義務,故孔某要求趙某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關于欠款金額,孔某在本案訴訟過程中陳述稱其主張的款項為其轉給微信號為“XXX”和“XXX”的款項、“XXX”為趙某的微信小號,但趙某否認“XXX”為其微信號,孔某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XXX”為趙某的微信號,故對孔某微信轉賬給“XXX”的款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確認。孔某稱趙某或“XXX”轉賬給孔某或微信號×××的款項系趙某向其償還的其以現金方式向趙某出借的款項,但未提供足以證明該主張的證據,本院無法采納,此部分款項應予以扣除。孔某以微信號×××轉賬給“XXX”被退回的相關款項亦應當予以扣除。另外,趙某抗辯稱其與孔某系戀愛同居關系,孔某雖否認其與趙某系戀愛同居關系,但承認其與趙某發(fā)生過性關系,結合雙方的聊天記錄內容,可見雙方之間存在超出普通朋友之外的男女朋友關系,結合現今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方式或交往習慣,雙方之間的互相發(fā)送較小金額的微信紅包(2021年5月31日金額為100元)或者具有特殊意義的轉賬金額(2021年3月23日轉賬1111.11元、2021年3月25日轉賬38元、2021年4月16日轉賬66.66元、2021年4月24日轉賬1314元),應屬于雙方之間通過贈與方式而進行的一種交流方式,應當予以扣除。綜上,本院認定雙方之間的欠款金額為45018元(89302.77元-20520元-9135元-1700元-300元-6000元-3900元-100元-100元-1111.11元-38元-66.66元-1314元),孔某多主張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趙某至今未還款已構成違約,孔某要求其自立案之日起之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給付利息的請求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趙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孔某45018元,并以45018元為基數,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給付利息;????
二、駁回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2元,由趙某負擔463元,由孔某負擔8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紅波
書記員????王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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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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