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4073號
原告:常某1,男,生于1977年6月4日,漢族,住商水縣。
被告:張某,女,生于1972年2月6日,漢族,住商水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辦理結婚登記開始共同生活?;楹笊膫€子女,三個女兒均已成年,一子常某217歲。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認為,原告常某1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未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原、被告家庭的穩(wěn)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應當判決不準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常某1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桂梅
書記員胡世聰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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