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粵0307民初14161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戶籍地址重慶市開縣。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廣東朗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龍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張某。
第三人:廣州市xxxx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越秀區(qū),統(tǒng)一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單某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8月13日,被告與第三人于簽訂租車合同,其上顯示:1.被告為第三人提供貨車租給第三人使用,第一輛車輛車牌號為粵B×××××,租賃期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第二輛車輛車牌號為粵B×××××,租賃期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止;第三輛車輛車牌號為粵B×××××,租賃期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第四輛車輛車牌號為粵B×××××,租賃期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第五輛車輛車牌號為粵A×××××,租賃期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2.貨車租金(包括車輛、油費和司機人工費)總共人民幣21000元每車每月,第三人每月10號支付上月租金。3.被告支付車輛保險費、養(yǎng)路費、過橋費、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及其他各種稅費用。落款甲方蓋章、簽字處有原告劉某某和陳某某(原告劉某某的配偶)簽名確認以及被告蓋章確認,落款乙方蓋章、簽字處有第三人蓋章確認。
原告另提交國內(nèi)支付義務(wù)回單以證實第三人向被告支付涉案運輸費用的事實,其上顯示:第三人于2019年8月30日通過銀行向被告付款100000元;第三人于2019年9月12日通過銀行向被告付款68000元,備注用途為運輸費;第三人于2020年1月16日通過銀行向被告付款150000元,備注用途為運輸費;第三人于2020年1月20日通過銀行向被告付款41500元,備注用途為運輸費,上述第三人向被告付款合計359500元。原告主張前述359500元即為本案的租車款總額。原告稱:第三人員工唐某某通過微信于2019年9月12日發(fā)送68000元回單給原告,第三人員工李某某通過微信于2019年8月30日發(fā)送150000元回單和41500元回單給原告的配偶陳某某,但因時間久遠,原告微信記錄中的圖片已經(jīng)過期,無法提供。
原告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其向被告催款的情況,其上顯示:1.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聊天對象微信號“yanxxxxxxxxx”(原告主張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的配偶楊某某)稱“老楊,還差捌萬捌仟伍佰元,安排什么時候轉(zhuǎn)賬給我?”,該聊天對象沒有對原告進行回復(fù)。聊天對象微信號“yanxxxxxxxxx”通過微信向原告稱“一會轉(zhuǎn)2萬給你”,原告回復(fù)“轉(zhuǎn)了沒”,該聊天對象回復(fù)“1小時內(nèi)”、“轉(zhuǎn)給你了”,原告回復(fù)“轉(zhuǎn)給陳某某了嗎”,該聊天對象回復(fù)“你的招行”、“十分鐘后查下”、“晚上,慢些”,原告回復(fù)“你什么時候有我招行的卡號”,該聊天對象回復(fù)“劉某某”并發(fā)送圖片(顯示向原告轉(zhuǎn)賬20000元),原告回復(fù)“收到兩萬”。原告于同日即2020年5月20日向聊天對象微信號“yanxxxxxxxxx”稱“余下的,還有6.85萬”,該聊天對象回復(fù)“不是說明天晚上在給20000嗎”,原告回復(fù)“你能行嗎?累的你不要不要的”,該聊天對象回復(fù)“謝謝了”,原告回復(fù)“好的,明天記得轉(zhuǎn)錢給我,包夜的”,該聊天對象回復(fù)“嗯”。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聊天對象微信號“yanxxxxxxxxx”稱“楊總,你好:陳某某2019.8.9號借xx公章與廣州市xx公司簽訂的合同,工程款總數(shù)359500元……張總已轉(zhuǎn)(2019.9.1轉(zhuǎn)50000元,2019.11.7轉(zhuǎn)15000元,2020.1.17轉(zhuǎn)126000元,2020.1.22轉(zhuǎn)30000元,2020.3.25轉(zhuǎn)50000元,2020.5.20轉(zhuǎn)20000元。)這幾筆錢給我,張某在陳某某2018年的運費里面扣了十個點稅點(34600元),余下還剩68500元。你核對一下是不是這么多,年底了,別人天天找我們要錢,你看看年前能轉(zhuǎn)給我們嗎?”、“楊總,我把廣州xx的這個賬單發(fā)給你,你得把賬對清楚,是不是還有68500元這么多嗎?不是我說多少就多少,你自己也得對一下不是嗎?”,該聊天對象回復(fù)稱“==”。2.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聊天對象微信號“XXXXXXXXXXX”(原告主張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稱“上次的十萬轉(zhuǎn)給陳某某沒有”,該聊天對象回復(fù)“轉(zhuǎn)了吧,這幾天我沒有來”、“今天才過來”,原告回復(fù)“剩下的五萬今天能轉(zhuǎn)給陳某某嗎?”、“稅點在我的余下的四萬多運費里面扣”、“是的還有你轉(zhuǎn)的這一萬”,該聊天對象回復(fù)“哪就是還差你3萬多”,原告回復(fù)“還有下面這張運費7083元”、“47487減10000,再+7083”,該聊天對象回復(fù)“等我有空再去網(wǎng)銀上核對清楚”、“今天忙著去國稅領(lǐng)發(fā)票”。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聊天對象微信號“XXXXXXXXXXX”稱“收到謝謝,還有十二萬七,什么時候可以轉(zhuǎn)”,并于同時發(fā)送“【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張某于01月17日13:39向您尾號7012賬號完成轉(zhuǎn)存交易人民幣126000元”。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聊天對象微信號“XXXXXXXXXXX”稱“還有88500元,八萬八千五百元”、“余下的這幾萬什么時候轉(zhuǎn),張總”,該聊天對象回復(fù)“呵呵,我現(xiàn)在在家?guī)Ш⒆幽?!盡快還給你們”。3.聊天對象微信號“Xxxxxxxxx”(原告主張系第三人員工唐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原告稱“還剩68000+105000+73100+3200(違章)”、“未付”,原告回復(fù)“好的,謝謝,辛苦你了”、“發(fā)票打好了,我第一時間通知你,盡快寄給你,謝謝”,該聊天對象回復(fù)“好的,麻煩了”。
原告另提交銀行交易明細清單予以佐證上述微信聊天記錄中所載轉(zhuǎn)賬情況,其上顯示:張某于2019年11月7日向原告轉(zhuǎn)賬15000元(備注為轉(zhuǎn)賬),于2020年1月17日向原告轉(zhuǎn)賬126000元(備注為收廣州運費),于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轉(zhuǎn)賬30000元(備注為收廣州公司運費),于2020年3月25日向原告轉(zhuǎn)賬50000元(備注為還款),于2020年5月20日向原告轉(zhuǎn)賬20000元(備注為還借款),上述轉(zhuǎn)賬合計241000元。原告主張上述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轉(zhuǎn)賬的241000元均為返還涉案租車款項。原告另主張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于2019年9月6日通過微信向原告配偶陳某某支付50000元(原告稱因時間久遠,該筆支付記錄已缺失,無法提供),與前述241000元合計291000元,被告方合計向原告方支付291000元。
原告提交2018年11月12日、13日付款申請書(原告在被告處通過拍照留存,原告主張原件在被告處,),其上顯示原告為收款單位,付款原因為付陳某某運輸費,審批處為楊某某(原告主張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的配偶)簽名。
案外人陳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出具情況說明一份,其上顯示“本人及劉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與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簽訂《租車合同》?,F(xiàn)本人同意由劉某某起訴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并主張合同款項68500元及相應(yīng)利息,同意由劉某某收取本案全部款項。本人不會就本案相同債權(quán)另行向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重復(fù)主張權(quán)利?!?br />
原告在庭審中主張:1.原告與第三人有過租賃關(guān)系,由于發(fā)票的問題,與被告協(xié)商,雙方約定由被告暫時收取第三人的租賃費用,原告給予被告免除此前未付的44570元運費作為報酬,因此就形成了委托合同關(guān)系。2.原告和陳某某在被告處沒有擔(dān)任過職務(wù),亦與被告沒有關(guān)系。3.原告租車給第三人的方式為第三人的員工李某某跟原告聯(lián)系,原告找車租給第三人。4.租車給第三人的期間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每月租車費用每車為21000元。
另查,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協(xié)助查詢復(fù)函,其上顯示:微信號“xxxxxxxxxxxxxxxxxx”的實名認證登記信息為楊某某(身份證號4403011970××××××××);微信號“XXXXXXXXXXX”的實名認證登記信息為張某(身份證號4128221977××××××××);微信號“Xxxxxxxxxxx”的實名認證登記信息為唐某某(身份證號4418261996××××××××)。
以上查明事實有租車合同及相關(guān)附件、微信聊天記錄、付款申請書、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國內(nèi)支付義務(wù)回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說明、工商信息單、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等證據(jù)及庭審筆錄附卷為據(jù),足以查實。
本院認為,原告及案外人陳某某以被告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租車合同,后第三人向被告支付相應(yīng)的運輸費,原告的舉證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實原告委托被告向第三人代收運輸費用的事實,故原告與被告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關(guān)系。涉案合同系原告與案外人陳某某與第三人所簽訂,且陳某某也是涉案運輸費用的收款方之一,故陳某某亦是本案委托合同的委托方之一,但陳某某作出情況說明,明確由本案原告一人向被告方主張權(quán)利,不損害被告權(quán)利且系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合法處分,故原告向被告主張委托合同關(guān)系下的合同權(quán)利義務(wù),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形下,結(jié)合原告提交的轉(zhuǎn)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本院采納原告關(guān)于被告尚欠原告租車款68500元未支付的主張。被告作為付款義務(wù)人,應(yīng)對其付款情況承擔(dān)舉證責(zé)任,其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抗辯,應(yīng)承擔(dān)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尚欠租車款68500元,有事實依據(jù)以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原被告雙方未書面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biāo)準以及起算時間,故本院酌定以租車款68500元為基數(shù),自原告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之日即本案起訴狀副本送達至被告之次日即2021年4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訴請超出部分,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三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劉某某支付租車款6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租車款685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計算);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wù)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801元(原告已預(yù)交),由原告劉某某負擔(dān)40元,由被告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負擔(dān)761元。該761元款項被告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劉某某逕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瑞宇
書記員林涵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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