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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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1)甘1222刑初31號

公訴機關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性,出于1997年6月29日,居民身份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甘肅省文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1年3月2日被文縣gong'an局取保侯審。
辯護人:薛某隴南文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月1日10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1駕駛×××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文州路由文縣縣城駛往XXX村方向,行駛至XXX橋頭西南150M水毀路段處時,與李某駕駛的×××號勁隆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李某當場死亡,王某1、馮某(乘車人)受傷、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文縣gong'an局交警大隊認定王某1承擔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1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庭審中被告人王某1不持異議,并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文縣gong'an局交警大隊以第62262612021000000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cè)思皺C動車輛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扣押物品清單、賠償協(xié)議及收條、諒解書;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人馮某、韓某、關某、王某2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甘天辰司鑒所【2021】痕鑒字第0010號、第0011號鑒定意見書、(隴)公(刑)鑒(尸檢)【2021】3號鑒定意見收書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高守國
人民陪審員徐偉
人民陪審員田華
書記員牛娜娜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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