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張某1等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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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1)魯0883刑初32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鄒城市。系被害人張某4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鄒城市。系被害人張某4之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2,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鄒城市。系被害人張某4之次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3,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鄒城市。系被害人張某4之三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志云,山東太陽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瑞慶,男,1985年5月1日出生于山東省滕州市,漢族,初中文化,住滕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鄒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王飛,山東雨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微山縣華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思勝,該公司經理。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
負責人高玉閣,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李青,該公司職工。

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瑞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復核結論、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尸體檢驗報告、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人張某1證言、某某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張某4出生于1955年3月2日,其與配偶育有子女張某1、張某2、張某3三人。肇事魯H67B62重型半掛牽引車/魯H×××××重型自卸半掛車所有人為李瑞慶,該車輛掛靠微山縣華力運輸有限公司經營并登記在該公司名下。魯H67B62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100萬元),保險期間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本院認定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張某4死亡產生的損失如下:1、死亡賠償金655890元(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年×15年);2、喪葬費42044元(山東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4089元÷2);3、處理喪葬事宜人員交通費1000元(酌定);4、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1078元(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365天×3天×3人)。以上總計700012元。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陳某生活費136455元,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交陳某喪失勞動能力的有效證明,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在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記載陳某已自1990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該部分損失尚無法確定,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主張的精神撫慰金30萬元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亦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瑞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瑞慶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據(jù)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瑞慶因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張某4死亡,據(jù)此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但超出法律規(guī)定部分不予支持。由于涉案肇事車輛在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瑞慶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張某1、張某2、張某3因張某4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00012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長劉建鋒
人民陪審員孫燦
人民陪審員朱東升
法官助理郭萬貞
書記員趙慧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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