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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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甘1226刑初109號

公訴機關(guān)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住甘肅省隴南市禮縣。2018年1月7日因犯盜竊罪,被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禮縣××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禮縣××局取保候?qū)?,同?月27日被禮縣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21年7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qū)彙?/p>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00時許,被告人張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摩托車行駛至禮縣路段時,被禮縣××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處,經(jīng)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值為112.3mg/100ml,遂被帶至禮縣第二人民醫(yī)院進行血樣采集并送檢,經(jīng)甘肅天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05.39mg/100ml。
上述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取保候?qū)彵WC書、被告人張某身份信息、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駕駛證信息查詢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訊問筆錄,現(xiàn)場查處照片、血樣采集照片,被告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文書,鑒定機構(gòu)及鑒定人資格證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禮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在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張亞莉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佩
書記員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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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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