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與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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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爭議(2021)粵0307民初15329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黑龍江省雞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某某,廣東韋恩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馮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某,廣東創(chuàng)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廣東創(chuàng)道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

一、確認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1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王某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間工資644元;
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解除勞動關(guān)系補償金7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931元;
五、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王某某支付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8506元;
六、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原告已預(yù)交,由原告自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曹玲
書記員黃碧麗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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