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與李某5等法定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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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2021)京02民終1006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1,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陽,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2,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3,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
李某2、李某3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成,北京市一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4,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5,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某10(于2005年12月23日因死亡注銷戶口)與張某4(于1974年10月17日因死亡注銷戶口)共育有5名子女,分別為李某1、李某2、李某4、李某3、李某5。李某2與王某4于1999年5月19日登記結(jié)婚,李某3與張某4于1992年7月8日登記結(jié)婚。
關(guān)于91號院,現(xiàn)有北正房4間(按柁分為5間)、正房西側(cè)耳房1間、東廂房1間、西廂房2間、南房6間、門道1間。李某1主張該院是1974年取得宅基地,同年由李某10、張某4以及李某1共同出資建北房4間(按柁分為5間),其他房屋什么時候建造的不清楚;李某2、李某4、李某3、李某5主張北房4間(按柁分為5間)是1974年由李某10、張某4建造,其他房屋系李某2于2010年建造。北京市大興區(qū)×××村民委員會為李某2出具該院房產(chǎn)證明。該院在該村現(xiàn)狀圖上標注亦為李某2。

關(guān)于14號院,現(xiàn)分為東西兩院,東院有正房3間、南房3間,西院有正房3間、西廂房2間、門道1間。李某1主張于1984年由李某10、張某4以及李某1出資建北房5間,于1986年由李某10、張某4以及李某1出資在北房東邊建造2間正房(按柁分為3間);李某2、李某4、李某3、李某5主張原有北房5間由李某10于1984年建造,沒有李某1出資參與,李某1所稱北房東邊建造2間正房(按柁分為3間)根本不存在,李某3于2005年將老房拆除后出資翻建成現(xiàn)狀。李某2、李某4、李某3、李某5提交了(2005)893號大興區(qū)安定鎮(zhèn)農(nóng)村翻建房許可證,李某1對真實性不認可,認為住址沒有寫具體門牌號且建房許可證與房屋權(quán)屬和繼承無關(guān)聯(lián),翻建許可證也不能證明房屋整體全部拆除重建,房屋中仍包含原有房屋的主體價值。該院在該村現(xiàn)狀圖上標注為李某10,旁邊有修改為李某3的字樣。
關(guān)于分家一事,李某2、李某4、李某3、李某5稱是1985年秋后分的家,由李某10主持,見證的人有李某11、李某12、福某1、福某2,其中李某11、李某12已經(jīng)去世,福某1有智力殘疾,家里參與人是李某1、李某2、李某4、李某3、李某5,在14號院老房里,將14號院分給李某3,91號院分給李某2,34號院分給李某4,由李某2、李某3、李某4每人給李某11000元算補償,李某5沒有分到。李某1對此不予認可。關(guān)于分家,沒有書面分家協(xié)議。關(guān)于補償,亦沒有收據(jù)。李某2、李某4、李某3、李某5申請的證人李某6出庭作證稱,因分家需要給李某1錢,李某2帶著李某1從其處借了1200元給李某1,對于分家情況不清楚,從李某2、李某1處聽說李某1不要房,由李某2、李某4、李某3每人給李某11000元。李某1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關(guān)聯(lián)性均不認可,認為所述情況與事實不符,亦不能表明此錢與分家有關(guān)。經(jīng)詢問福某2,其稱是李某1等人的表叔,但有沒有分家其不知道,也沒有參與。李某3和李某2提交了張某4和王某4簽字的說明,二人分別主張14號院為李某3和張某4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91號院為李某2和王某4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關(guān)于居住情況,各方均確認一開始一家人住在91號院,14號院建好后搬了過去,李某2仍在91號院,李某1于1985年左右搬走后,李某4在34號院居住至今,李某2在91號院居住至今,李某3在14號院于2005年翻建后仍住了大概半年,之后將房屋出租。
經(jīng)各方確認,李某10的父母在其去世前已去世,張某4的父母在其去世前已去世。
李某4、李某3、李某2為本村農(nóng)業(yè)戶,李某1稱其于1988年農(nóng)轉(zhuǎn)非。
一審法院認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根據(jù)現(xiàn)已查明事實,91號院除正房外在李某2婚后另有增建房屋,14號院在李某3婚后有翻建和增建房屋,故李某10夫妻以及李某2、李某4、李某3、李某5、李某1并非91號院和14號院所有房屋的全部利害關(guān)系人,根據(jù)雙方陳述以及建房情況來看,涉及案外人王某4和張某4的利益,此二人亦主張涉案房屋屬于二人各自夫妻共同財產(chǎn),故本案應先在所有利害關(guān)系人之間就財產(chǎn)權(quán)屬問題處理后再行解決,現(xiàn)李某1要求對91號院和14號院所有房屋在李某2、李某4、李某3、李某5、李某1之間進行析產(chǎn)繼承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某1在二審中要求析產(chǎn)、繼承14號院及91號院內(nèi)房屋是否具有相關(guān)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本案中,李某3婚后在14號院翻建和增建房屋,李某2婚后亦在91號院增建房屋,依據(jù)現(xiàn)查明的事實及各方陳述,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王某4及張某4的利益,二人分別主張涉案房屋屬于各自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故李某10、張某4及本案全部當事人并非14號院及91號院內(nèi)所有房屋的全部權(quán)利人。加之本案一審中并未追加前述相關(guān)權(quán)利人參加訴訟,故本案二審不宜直接處理,應先在所有權(quán)利人之間就涉案房屋權(quán)屬問題進行析產(chǎn)處理后再行解決,故李某1在本案二審中要求析產(chǎn)、繼承14號院及91號院內(nèi)房屋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李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李某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魏曙釗
審判員屠育
審判員張鵬
法官助理楊云霞
書記員孟董娜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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