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與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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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粵0307民初12554號

原告:余某某,男,漢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戶籍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廣東三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某某,廣東三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某,男,漢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戶籍地址廣東省陸河縣。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被告庭審的陳述以及原告相應舉證,涉案裝修項目并未合作完成,涉案原告向被告支付的50000元按約定應轉化為借款,原、被告雙方就前述50000元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已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尚欠原告40000元借款本金未償還。雙方在借條中“如余某某沒有真正合作完成,50000元作為借款,半年內抽湊歸還”的約定并未明確系從被告收到款項之日起的半年或系項目確定未能完成之日起的半年,故原告主張逾期之日為2018年11月11日,無充分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結合原告向被告追討涉案款項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被告償還涉案部分款項的時間,本院認定截至本案立案之時即2021年3月8日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早已屆滿。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被告返還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綜合本案證據(jù)及當事人現(xiàn)有陳述無法明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且雙方亦未對逾期利息作明確約定,故本院依法認定自本案立案之時即2021年3月8日起計算逾期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院依法認定以借款本金4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3月8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計算逾期利息。原告訴請超出部分,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余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3月8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計算);
二、駁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6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余某某負擔52元,被告羅某某負擔411元。該411元款項被告羅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逕付原告余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瑞宇
書記員林涵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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