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1623民初4232號
原告:喬某,女,漢族,1987年1月15日生,住商水縣。
被告:張某,男,漢族,1987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縣。
依據(jù)當事人陳述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原、被告于2009年2月經(jīng)介紹人相識,××××年××月××日在商水縣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婚后無子女。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商水縣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十余年的婚姻,這說明雙方還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礎(chǔ)?;楹箅p方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只是缺乏交流溝通,才導(dǎo)致雙方的婚姻關(guān)系緊張,但雙方的矛盾并非不可緩和。只要雙方今后加強溝通,切實從對方的角度多考慮問題,互相體諒、相互遷就和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好的?,F(xiàn)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離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故原告的相關(guān)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喬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喬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胡海山
書記員郭婷婷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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