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班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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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橋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882民初3594號

原告李某,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大石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成霞,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漢族,住大石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向陽,遼寧百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班某1,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大石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班運,男,1985年8月19日,漢族,住大石橋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大石橋市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班某2,原告稱從2020年4月份分居至今,被告對此予以否認,稱2020年4月份和原告吵架,原告離家出走,后來又回來了,中間大約回來5、6回。原告所稱的夫妻共同債務(wù),被告對此予以否認,不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wù),被告所稱的夫妻共同債務(wù),原告對此予以否認,雙方共同財產(chǎn)坐落大石橋市四季花城小區(qū)21號樓2單元401室85.16平方米的房屋一處。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chǔ),原告雖然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關(guān)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要求與被告班某1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興華
書記員喬奇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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