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與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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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川7101民初957號

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qū)天府二街99號1棟1樓101、103、105號,2樓201號、202號。
負責人:高峰,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燊,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qū)。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立案時間2021年7月2日,適用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2166.33元及利息169.4元、罰息792.03元、復利28.87元(利息、罰息、復利暫計算至2021年5月27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還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上述金額合計13156.63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辯稱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作答辯。
查明事實合同簽訂時間:2019年2月22日。
合同名稱:《個人信用貸款合同》。
合同編號:平銀成都個信貸字2019第XXX號。
借款用途:綜合消費。
借款期限:24個月,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至2021年2月23日。
還款日:每月23日。
借款利率:固定年利率16.8%。
罰息利率及計算方式:逾期罰息年利率為貸款實際年利率加收50%,按逾期借款本金實際逾期天數(shù)計收罰息。
復利利率及計算方式:對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還款方式:等額本息。
貸款發(fā)放情況:2019年2月23日發(fā)放貸款250000元。
首次逾期時間:2021年2月23日。
欠款情況:截至2021年5月27日,被告未償還的本金為12166.33元,拖欠利息169.4元,拖欠罰息782.5元,拖欠復利28.52元。
定案證據(jù)原、被告身份信息、《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個人貸款確認書、個人貸款業(yè)務客戶還款清單、線上申請貸款的電腦截屏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以電子數(shù)據(jù)形式訂立的《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恪守履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發(fā)放借款;被告張某某自2021年2月23日至今未按合同的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并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12166.33元、利息169.4元以及罰息、復利的請求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和雙方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上述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據(jù)合同的約定按年利率25.2%的標準向被告收取罰息、復利,該年利率超出了受人民法院保護的24%年利率上限,對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保護。因此,原告收取被告罰息、復利的計算標準應以年利率24%為限。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當庭答辯和質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

判決依據(jù)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決主文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償還借款本金12166.33元及利息169.4元;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截至2021年5月27日的罰息782.53元。罰息的計算方式: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5月27日,以逾期借款應本金12166.33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自2021年5月28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的罰息,以逾期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支付;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截至2021年5月27日的復利28.52元,自2021年5月28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的復利,以應付未付的利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支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4.46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告知事項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組織與判決時間

審判員唐大成
書記員林澤花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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