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1申請宣告牛某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804字數(shù) 345閱讀模式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1)京0107民特48號

申請人:牛某1,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區(qū)。
被申請人:牛某,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住北京市石景山區(qū)。

本院認為,認定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應有事實根據(jù),現(xiàn)依據(jù)法大法大[2021]精鑒字第2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被申請人牛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牛某1申請宣告牛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其監(jiān)護問題,結合當事人陳述,牛某1申請指定其作為牛某的監(jiān)護人,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牛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牛某1為牛某的監(jiān)護人。
本案鑒定費,由牛某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楊小花
書記員金輝

2021-07-23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