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2021)京01民終601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1,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北京興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5(楊某1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2,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1(楊某2之子)。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本案中雙方爭議為楊某1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楊某2返還17萬元是否有據(jù)?在楊某1自認“遷戶口再額外給17萬元”沒有書面協(xié)議、僅有口頭約定,楊某2認可曾收到17萬元但對“口頭約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以上爭議的實質(zhì)即為:雙方間是否存有楊某1所述的口頭約定,楊某1在執(zhí)行案款45萬元之外再行向楊某2給付的17萬元是楊某2從北京市海淀區(qū)1005號房屋(以下簡稱1005號房屋)房屋遷走戶口的對價,還是雙方間私下進行的再一次利益分配?
據(jù)雙方均無異議的民事調(diào)解書、《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書》、調(diào)解筆錄以及楊某1與楊某2、楊某1與楊某3、楊某1與楊某2之子趙某1之間微信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jù):
2018年10月1日,法院立案受理(2018)京0108民初53432號王某訴楊某4、楊某1、楊某2、楊某3法定繼承糾紛。王某要求繼承1005號房屋,稱“王某與丈夫楊某6共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為長子楊某4、次子楊某1、長女楊某2、次女楊某3。1993年依據(jù)國家房改政策,經(jīng)折算王某與楊某6的工齡后按成本價購買1005號房屋。2017年12月29日楊某6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
2018年10月10日,楊某2曾微信聯(lián)系楊某1稱接到法院通知;次日,楊某2、楊某3、楊某1微信相約一起去法院。
2018年10月31日,楊某1分別告知楊某2、楊某3,其已收到法院傳票。
2018年11月1日,楊某1微信告知楊某2“我已跟我的律師聯(lián)系了,他現(xiàn)在幫我弄訴訟材料”。
2018年11月25日,楊某3告知楊某1“明天早點去,別讓他們跑咱們前面去”。
2018年11月26日,王某、楊某4、楊某1、楊某2、楊某3就1005號房屋繼承問題達成調(diào)解。(2018)京0108民初53432號民事調(diào)解書載明調(diào)解方案為:母親王某于2019年1月1日前給付楊某1139萬元,給付楊某4、楊某2、楊某3各52萬元;履行付款義務(wù)后三日內(nèi),楊某4、楊某1、楊某2、楊某3需配合將1005號房屋過戶至王某名下。
2018年11月28日,楊某1與楊某2曾有微信往來,期間存有如下對話“楊某1:你跟老家、大生等聯(lián)系一下,別借錢給他。楊某2:你放心,不會借錢給他們的。楊某1:那你問問,老大有沒有向他們借錢。楊某2:我問了,沒跟他借錢”。
2018年12月2日,楊某2曾微信告知楊某1“二哥,現(xiàn)在沒必要請律師了……現(xiàn)在他們沒錢給咱們,咱們把房子拿下來多賣一百多萬就行了”。楊某3亦表示別瞎花冤枉錢。
2018年12月3日,楊某1微信約楊某3、楊某2一起去看起訴書、庭審筆錄、調(diào)解協(xié)議。
2018年12月10日、12月12日以及2019年1月2日,楊某1與楊某2、楊某1與楊某3,曾分別微信談及王某想要約見楊某1等人。
2019年1月3日、4日,楊某1與楊某2存有諸多微信語音聊天記錄,主要內(nèi)容為討論如何舉報他人偷水偷電,期間存有如下對話“楊某2:問問老太太,談還是不談。不談的話,就按律師說的,是不是給他就給老太太弄一個什么失信,是不是將來別出門了,就在那呆著得了,還要出門醫(yī)院,身份證,你這失去信用的人是不是”。
2019年1月5日,楊某1通過微信分別向楊某2、楊某3發(fā)送文件“《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詢問“是過了年往法院送,還是現(xiàn)在送”,楊某2、楊某3查看后分別表示“行”,楊某2并表示“現(xiàn)在就送吧”。
2019年1月22日,楊某1告知楊某2“你倆到了就先進去等著,我去接于律師”。
2019年1月27日,楊某2告知楊某1“直接到麗華這來”。
2019年2月10日,楊某1、楊某2、楊某3與楊某4、王某簽署《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書》,載明:因王某未能于2019年1月1日自動履行民事調(diào)解書調(diào)解款付款義務(wù),楊某1、楊某2、楊某3已于2019年1月22日申請強制執(zhí)行?,F(xiàn)經(jīng)協(xié)商,就(2018)京0108民初53432號民事調(diào)解書達成執(zhí)行和解,約定:一、1005號房屋歸楊某1所有。二、楊某1于2019年5月31日前給付王某255萬元、給付楊某245萬元、給付楊某345萬元、給付楊某445萬元;楊某1給付王某、楊某4的款項需交付至執(zhí)行法院。三、楊某4、王某需在款項交付至法院三日內(nèi),配合楊某1將1005號房屋過戶登記至楊某1名下,楊某2、楊某3需提供配合。四、在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或法院下達執(zhí)行裁定書之日,楊某4、王某有權(quán)從法院領(lǐng)取前述款項”。
2019年3月12日,楊某1通知楊某2、楊某3“周四下午全體去法院執(zhí)行局落實執(zhí)行和解方案”并要求楊某3“通知一下老太太”。楊某2表示“我們倆中午找你,咱們一起過去”。
2019年3月14日,王某、楊某4以及楊某1、楊某3、楊某2至海淀法院執(zhí)行局反映情況,稱“我們同被執(zhí)行人王某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約定:一、1005號房屋歸楊某1所有;二、楊某1在2019年5月31日前將給付王某的255萬元,給付楊某4、楊某2、楊某3的各45萬元打入法院賬戶;三、在楊某1將上述款項打入法院賬戶的三日內(nèi),王某、楊某4配合楊某1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四、在房屋完成過戶后,由法院分別發(fā)放執(zhí)行案款”。法院告知各方“法院在出具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時應(yīng)依據(jù)民事調(diào)解書即將房屋過戶給王某,此后你們可通過贈與或其他方式將房屋過戶給楊某1。其余事項按照上述協(xié)議的第二、四項履行”,各方均表示同意,法院并告知“就和解協(xié)議的履行發(fā)生爭議,可依據(jù)此筆錄另行提起訴訟”,各方表示清楚。筆錄顯示,當日楊某1委托代理人于新華亦在場。
2019年5月14日,楊某2于上午微信聯(lián)系楊某1稱“方便時候給我打個電話,不急”,于下午向楊某1發(fā)送李某(即楊某2兒媳)的北京銀行賬號。楊某1回復(fù)“好的”。
2019年5月28日,楊某3向楊某1微信發(fā)送工商銀行賬戶信息。
2019年5月29日,楊某3向楊某1微信發(fā)送建設(shè)銀行賬戶信息;楊某1表示收到。楊某2向楊某1微信發(fā)送兒媳李某建設(shè)銀行賬號;楊某1回復(fù)“好的。于律師說問法院看直接打給你行不行”,楊某2表示“法院要說不行,就把這個號給他們,千萬別打到那個號里去”。當日,楊某1與楊某3之間、楊某1與楊某2之間再無其他微信聊天內(nèi)容。
2019年5月31日,楊某1與楊某2曾有微信往來,內(nèi)容為“楊某2:二哥,錢給你存上了。(兩人曾微信語音通話,時長01:12,內(nèi)容不詳)楊某1:拿到條子和錢,該走就走,跟這狗窩里待什么勁兒啊你倆。楊某2:我們沒上樓,這就走。我跟他說了這兩天把老太戶口遷走,他說這兩天他就辦”。
2019年6月3日上午9時,楊某1向楊某2、楊某3微信轉(zhuǎn)賬各17萬元;楊某3回復(fù)微信“錢收到了”;中午楊某2向楊某1發(fā)送“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微信定位。
2019年6月5日,楊某3告知楊某1“我、高某今天去泰國了,有事兒回來再聯(lián)系”,楊某1表示“好的,注意安全”。
2019年6月10日、楊某1、楊某2、楊某3相約一起去法院執(zhí)行局。
2019年7月8日晚22時至次日凌晨,楊某1與楊某2之子趙某1存有若干微信語音往來。其中,存有如下對話內(nèi)容“楊某1:趙某1,我跟你說,從頭到尾,一開始上法院,你也去了,你跟那坐著。你起什么作用了?……說的是,19年1月1號之前他(老大)把錢打給我們。這事兒,你從中周旋不周旋我不知道,現(xiàn)在他錢沒給我們。我是18年12月31號找的律師,人開始給我辦事。趙某1:二舅,你要說呢,咱就把事兒從頭捋捋。打一開始等著老大給錢,咱就沒打著他能給的譜兒。咱是希望他不給,最終主動權(quán)能回到您的手里。我第二次去運作,找楊某7(音)去談這事兒,最終是把老太太和老大的份額都給讓出來了。最開始聊的是賣房,這份額咱能多賣出來錢,大家都有好處。您能多拿,我媽和姨媽也能多拿……楊某1:你別說你從中周旋……我找律師之后,把老太太的工資給凍結(jié)了,他們一家沒吃沒喝,楊某7(音)找的你……你要周旋我還用花錢找律師嗎?……趙某1:我沒明白您今天跟我說這話是什么意思?……這不是重點,重點是老太太和老大的份額是怎么讓出來的……我給您發(fā)語音的重點是,您不是聽說我從中間掙錢了嗎?這事兒真得掰扯清楚……楊某1:你現(xiàn)在沒明白是吧。我現(xiàn)在該打的錢,我都打到法院去了。我該給你們的,因為我跟你媽說了、跟你姨媽,我一人給他們70萬,法院判的是給他們一人52萬。我現(xiàn)在已經(jīng)多給了。我往法院打了45萬,然后一人我又給了17萬。我答應(yīng)給70萬。你把這事兒辦了,而且把戶口必須都給我遷走。我把錢打出去之后,你們干什么了?買車的買車、出國的出國,戶口辦了嗎?趙某1:第一次判的52萬,是我媽和姨媽把份額給您,讓出來百分比才有的數(shù)。后來那70萬,多給了嗎?他們讓出份額的錢反而沒有吧?當時算賬,到他們手里應(yīng)該是100。您這房子不賣了,等于到他們手里的錢少給了得50萬……肯定是比預(yù)期,你們一塊商量的結(jié)果低了很多,這事兒大家也沒說什么……楊某1:份額愛怎么讓怎么讓……趙某1:70萬您可真沒多給,你少給50了……當初誰也沒攛掇說讓您賣房。說讓您去做抵押,費用大家平攤。這樣您有個后備。那邊房賣了,這邊錢能還上,這賬早就給您算過,是您自己又打算賣房……是您自己非要賣房,不是誰攛掇您賣房。楊某1:你感覺錢我少給你們了?去年這個房子,二里莊的房子,我要賣的話,19年1月30日之前應(yīng)該賣到530萬,后來我再去賣,賣到了469萬……我估計你們都是一伙的,你可別跟我提親情了。我爸去世了,你們誰往外掏一分錢了……誰知道你們是不是弄個套兒挖我呢……趙某1:咱就就事論事。最終的結(jié)果,份額我是給爭取過來了,您和我媽他們吃飯,你們談的份額呢咱們也都清楚。后來您說不賣房了,份額變少了,70了。Ok,也沒關(guān)系。我媽跟姨媽也沒意見……到底您是真的多給了,還是少給了,這事兒是兩碼事……以當初商量的結(jié)果是一人能分到100萬,咱不說一百多,咱就說一百萬,跟現(xiàn)在70萬,咱就差30萬,真是財迷愛錢的話,誰不得爭取一下?況且這房賣房該能多出來20多萬,你說大家都平分,這是您當初說的話,是吧,算了筆賬,一人120多萬……說不賣房子,份額降低了,都認可……楊某1:我當初確實是那么想的。去年我去問了,我那房子能賣到530萬,刨去給老大、老太太300萬,給你媽、給你姨媽,給她倆一人一百萬,我就是這么想的。今年房子降價了,少賣了60多萬。這事兒跟老大說去,是他把事兒給耽誤了……少拿錢了,這事兒跟老大有關(guān)系……趙某1:……縮水了,也沒人埋怨您啊……楊某1:我現(xiàn)在把錢都給你們了,你們買車、出國,我讓你們辦的事兒你們辦了嗎?讓你們遷戶口你們不往外遷……趙某1:戶口這事兒,我們是很想挪的,我們也去派出所問過。公租房那邊沒有政策,不讓落。我媽那是公租房,我名下也沒有房產(chǎn)……楊某1:她認了以后,我才往法院打的錢,你才買的車。錢打過去不認了?我現(xiàn)在一人扣著你們8萬塊錢,就是遷戶口的錢。戶口不遷走,這8萬塊錢我不給。法院45萬我已經(jīng)打過去了,我給了一個17萬,打到你個人賬戶去了……我現(xiàn)在一人扣著你們8萬塊錢,就是戶口錢,戶口保證金。戶口不給我遷走,這8萬塊錢你拿不著。那45萬你也拿不著,打到法院去你也拿不著……楊某1:我氣兒大了?,F(xiàn)在我們單位調(diào)房,我把房子賣了,我沒有資格調(diào)房了……趙某1:……最開始給您算的賬一直是作抵押,把那300萬抵出來給他們,房子賣了,大概三個月的時間把款還上,利息多少錢大家和您平攤,所有費用都平攤,這樣的話能保住二里莊的房子。這邊房子能賣得出去,大家都會好。我不知道為什么您最后選擇了賣房……楊某1:不是我愿意賣……貸款貸不了這么多錢,你從中還要提好處費呢,最后賣房子的人也都是你找的,最后就辦成這種程度……你去談去吧。戶口必須全都給我遷走。趙某1:第一個事兒,我從中掙好處費,這事兒真得搞清楚。第二個事兒,遷戶口這事兒。我媽這邊肯定是沒轍,沒地兒落。至于他們那邊,肯定和他們說,能遷就遷……楊某1:好處費這事兒,對質(zhì)是不可能的……楊某1:我是因為你媽、你姨媽,你們幾個做這一系列事兒,我很不滿意。我賣二里莊這房子弄了好幾個月,我才把房子賣完了。最后你媽也同意了,我把房子賣完了給你們打多少錢,我都經(jīng)過你媽和你姨媽她們兩個同意了,我才去給打的錢……錢還沒往你們賬上打,你們就把車看好了。那天我把錢打了,我跟你媽一塊去花鄉(xiāng)看的車。你們怎么想的,是同意還是不同意?趙某1:您沒必要心里不舒服。你們之間亂七八糟的事兒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我媽跟我說您什么時候給她應(yīng)得的這個錢。這個數(shù)目是您降了很大程度的幅度,她們是為了跟您保持親情這層關(guān)系,才不會因為這幾十萬損失和您怎么著……楊某1:過完年就開始辦這房子的事兒……沒有說我辛苦,辦完了,把錢打給你們了,請我吃頓飯。沒人說這話……趙某1:……從一開始挺您,到后來支持您……原則性的是沒變化的……楊某1:……我來辦,我還多給你們錢了,多給你們錢,就是讓你們把戶口遷走,有什么不可以的……趙某1:……您確實是沒有多給,您老覺得您多給了。從一開始談到現(xiàn)在變化有多大,您說您損失了多少錢您不舒服,她們呢也好幾十萬也不舒服……楊某1:當初分房子的時候,和她們倆一點關(guān)系沒有……不行就把我打給你們的17萬退回來,找法院去,重新判……本身82號院這套房子就是給我的……老大跟老太太他倆都已經(jīng)犧牲了,拿300萬滾蛋,你們倆我給70萬還不行?愛行不行。就這么多錢。行,就遷戶口。不行,那8萬塊錢、戶口保證金,您永遠拿不著……法院判的是52萬,我給的是70萬,多給了18萬,有什么不行的?讓你遷個戶口有這么難么?趙某1:兩個問題。第一,遷戶口,高某他們的我管不著,我和我媽遷不走,沒地兒落戶……你要有人,趕緊給我們遷走,錢我們花。第二個問題,我媽和我姨媽沒有不干,已經(jīng)認可這數(shù)了70萬……沒有說嫌少、不配合您、不遷戶口。楊某1:法院明明判的是52萬,我給了70萬,怎么沒多給?……趙某1:52萬,是她們讓給您了……當初,咱就按100算,這一人還得多三十多呢,賬誰都會算……楊某1:那是必須的,家里面我付出的最多,這是我應(yīng)該得的……趙某1:讓出來給您,都是出于親情……”。
2019年7月10日,楊某3詢問楊某1“哪天有時間,我姐我們倆去你那一趟”。
2019年9月27日,楊某2向楊某1發(fā)送戶口本戶口登記頁照片并表示“小孩(楊某2之子趙某1的新生兒趙某2)戶口上朝陽了”。
2019年9月29日、2020年1月25日,楊某3曾邀請楊某1聚餐。2020年1月25日,楊某2曾微信向楊某1拜年。
2020年3月8日,1005號房屋過戶登記至楊某1名下。
2020年3月19日,楊某1分別微信告知楊某2、楊某3“房產(chǎn)證已辦好,就等你們遷戶口了。戶口本在老大那,遷出后告訴我,我通知法院,給你們放款”。后,楊某1與楊某3在當日存有如下微信往來“楊某3:二哥,那8萬是不是我把高某戶口遷出來就能給我。楊某1:我記得之前是不是給了你和慶華一人17萬呀,讓你們遷戶口。楊某3:你沒說呀,我肯定遷,你把那8萬給我唄,我不會因為個戶口跟你那耍賴。楊某1:17萬你收到了嗎?楊某3:你說好的給我70萬,除了法院那45萬,還差8萬什么時候給我呀?”。
2020年3月20日晚,楊某5(楊某1之子)曾與楊某3通話,兩人間存在如下對話內(nèi)容“楊某5:就是昨天晚上之后我爸情緒有點不太對勁。我看您發(fā)個信息啊,還是因為戶口的事是不是?楊某3:還是那戶口的事。楊某5:法院判了45萬,咱那錢現(xiàn)在都在法院放著呢,然后當時說的是要25萬,然后把我姐高某的戶口遷走是吧。楊某3:法院最早判的是百分之十不是嗎?楊某5:是,但是后來不是有一個調(diào)解協(xié)議嗎?楊某3:調(diào)解協(xié)議那是趙某1他們跟中介的,瞎寫,不按正數(shù)寫。楊某5:最后就是,那錢已經(jīng)打法院去了,楊某3:法院判的是70,你知道吧?你爸和你大姑說,讓我們倆就假裝讓,我們兩家假裝都讓出來,讓2.5%,然后你大爺他們倆又讓了,讓出來10……你爸給我和你大姑打電話,說給我們倆一人70,知道吧?楊某5:那一共是70是吧?楊某3:對呀。楊某5:那也就是一共是70,那也就是加上挪戶口了唄?之前我聽我爹說有一個挪戶口的協(xié)定,就是25萬,您把戶口遷走,然后立馬給您25萬,是吧。不就是當時我大姑她著急用錢,買車吧?不是先打了17萬嘛?完了以后不是又給了您17萬嘛?楊某3:他是給高某那了。你甭說那17萬,他總共應(yīng)該是70萬。楊某5:是,但是后來說的是把戶口挪走,那25萬才給你們的嗎?然后你們就先拿了17萬是吧?楊某3:是,戶口我可以挪。肯定挪。就差8萬。楊某5:那現(xiàn)在是差8萬塊錢。楊某3:嗯,差八萬。楊某5:當時咱不是也沒提簽什么協(xié)議嗎?不就是口頭咱就說好了嗎,是不是?不就口頭一個協(xié)定嗎?然后把戶口遷走,給你們25萬,然后我爹就提前給了你們17萬是吧?不就是這么個事兒嗎?楊某3:那你爸那意思就是,我們把戶口挪完之后,他給剩下的錢,是吧?楊某5:對,關(guān)鍵不就卡在這了嗎?之前給您,您也沒動靜,然后我爹就是說把這戶口給要回來是吧?楊某3:關(guān)鍵是,我挪完了,你爸回頭不給呢?……反證就是差8萬。楊某5:那17萬您也收到了,就差法院那45萬了。楊某3:對,收了,回頭我就把高某的戶口遷出來”。
2020年4月2日,楊某1分別針對楊某3、楊某2提起合同糾紛之訴(本案糾紛及另案糾紛),要求兩人各自返還17萬元,稱該款項系遷移戶口的對價。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詢問,楊某1自述:認可曾私下承諾給楊某3、楊某270萬元,但多給的錢(即70萬元-45萬元)是遷戶口的錢;堅持本案起訴意見及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yīng)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鑒于戶口遷移問題屬于房屋所有權(quán)變更時所伴隨的衍生問題,故在無書面合同且楊某2否認存在口頭約定的情況下,楊某1應(yīng)充分、有效舉證證明其曾確與楊某2達成明確的口頭協(xié)議。該種約定的“明確”程度,應(yīng)理解為雙方曾達成如下合意,即:楊某1提出要約“以楊某2從1005號房屋遷走相關(guān)戶口為代價,楊某1在執(zhí)行案款45萬元之外再行額外向楊某2支付17萬元”,而楊某2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承諾接受上述要約。
結(jié)合在案證據(jù)可知,在楊某6去世之后,就1005號房屋繼承問題,楊某6之妻王某、長子楊某4與其余幾名子女,即楊某1、楊某2、楊某3之間曾存有糾紛。1005號房屋的繼承及歸屬問題,最初(2018)京0108民初53432號民事調(diào)解書確認為歸母親王某所有,最終《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書》確認為歸楊某1所有。對此“變化”,在案證據(jù)顯示:
其一、在達成(2018)京0108民初53432號民事調(diào)解書后,楊某1曾與楊某2、楊某3微信聯(lián)系,表示“別借錢給老大”;2018年12月2日,楊某2亦曾微信告知楊某1“他們沒錢給咱們,咱們把房子拿下來多賣一百多萬就行了”。
其二、2019年7月8日,楊某1與楊某2之子趙某1的微信語音往來。溝通過程中,雖兩人對于趙某1是否從中獲取利益,王某及楊某4出讓的“份額”利益是否應(yīng)歸屬楊某1一人存有分歧,但楊某1確曾在談話過程中自述“我當初確實是那么想的。去年我去問了,我那房子能賣到530萬,刨去給老大、老太太300萬,給你媽、給你姨媽,給她倆一人一百萬,我就是這么想的”“今年房子降價了,少賣了60多萬”“我現(xiàn)在該打的錢,我都打到法院去了。我該給你們的,因為我跟你媽說了、跟你姨媽,我一人給他們70萬,法院判的是給他們一人52萬。我現(xiàn)在已經(jīng)多給了。我往法院打了45萬,然后一人我又給了17萬。我答應(yīng)給70萬”“老大跟老太太他倆都已經(jīng)犧牲了,拿300萬滾蛋,你們倆我給70萬還不行?愛行不行。就這么多錢”。
其三、2020年3月20日晚,楊某5(楊某1之子)與楊某3通話。該錄音錄制于楊某1起訴前十幾日,對話過程中雖楊某5數(shù)次強調(diào)45萬元之外額外再向楊某2、楊某3給付的款項是“挪戶口”的對價,但楊某3確表示“你爸和你大姑說,讓我們兩家假裝都讓出來,讓2.5%,然后你大爺他們倆又讓了,讓出來10……你爸給我和你大姑打電話,說給我們倆一人70”“你甭說那17萬,他總共應(yīng)該是70萬”“戶口我可以挪??隙ㄅ病>筒?萬”“那你爸那意思是,我們把戶口挪完之后,他給剩下的錢,是吧?”。楊某3的陳述內(nèi)容,與楊某12019年7月8日與楊某2之子趙某1的微信語音中自述內(nèi)容相符。
法院無意探究1005號房屋產(chǎn)權(quán)歸屬從王某變更為楊某1這一“變化”背后的利益權(quán)衡、謀算及各方當事人的內(nèi)心考量,但上述證據(jù)確實無法證明楊某1與楊某2之間達成了關(guān)于“遷戶口額外給錢”的口頭協(xié)議,反而指向楊某1與楊某2在《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書》之外另行達成了利益分配方案。據(jù)上,在難以認定雙方存有口頭約定的情況下,法院對楊某1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款項、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均不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yīng)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楊某1要求解除雙方之間關(guān)于遷戶口的口頭協(xié)議,其應(yīng)負有證明雙方之間達成有關(guān)遷出戶口即給付17萬對價的口頭協(xié)議,但結(jié)合楊某1及其子楊某5與楊某2、楊某2及其子趙某1就1005號房屋所進行的溝通來看,楊某1給付楊某217萬元確與1005號房屋的繼承分割有關(guān),但無法證明雙方之間達成楊某1所稱口頭協(xié)議的內(nèi)容,亦不足以認定該17萬元是戶口遷出的對價,故楊某1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其17萬元及利息依據(jù)不足,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正確,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楊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00元,由楊某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國俊
審判員劉磊
審判員趙蕾
法官助理黃旭寧
書記員明玥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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