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越鼎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房某、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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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21)晉01民終444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西越鼎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
委托代理人:渠某,山西乾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房某,住太原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太原市香花嶺區(qū)惠澤院3-4-303。
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太原市杏花嶺區(qū)杏花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鼎盛國際青創(chuàng)城1幢2層211號房屋一套,建筑面積60.22平方米、單價8341元、總金額502296元。二原告分期付款,于簽署合同當日支付房屋總價款的50%,其余房款以按揭方式付清。被告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如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使用,逾期超過91日后,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當自買受人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nèi)退還全部已付款。2016年12月27日,二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252296元,2018年6月到2018年11月以及2019年12月中每月向被告財務處銀行轉賬2700元,上述費用共計300896元。

一審法院認為,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本案中,被告在起訴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原被告簽訂的《鼎盛國際青創(chuàng)城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應認定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作為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明知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而銷售房屋,且在起訴前仍未取得涉案房屋的預售許可證明,其應對本案糾紛承擔責任。被告占用原告資金時間較長,其對原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本院對原告應當交房之日起的利息損失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房某、于某與被告山西越鼎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簽訂的《鼎盛國際青創(chuàng)城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被告山西越鼎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房某、于某購房款300896元及利息48464元(以首付款252296元為基數(shù),2016年12月起至2021年5月按年利率4.35%計算)三、駁回原告房某、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上訴人山西越鼎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被上訴人房某、于某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向被上訴人出售房屋,且至今相關手續(xù)未予具備、完善,一審認定涉案合同無效,判令山西越鼎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就所收購房款返還被上訴人并承擔利息損失,處理無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知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同意簽訂合同并支付款項,亦存在一定的過錯責任,但被上訴人是基于對上訴人房產(chǎn)建設狀況及事后取得許可證明的信任,即使存在一定過錯,也不能成為上訴人無償占有、使用購房款項的理由。至于上訴人提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卑干婧贤炗啎r間為2016年12月27日,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其上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綜上,山西越鼎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轉移、隱匿財產(chǎn)等逃避執(zhí)行行為,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jīng)營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執(zhí)行申請后,依法可以立即對違反本條款規(guī)定內(nèi)容的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案件受理費814元,由上訴人山西越鼎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鐵柱
審判員??張軍紅
審判員??安源生
法官助理??梁卉
書記員??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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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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