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甘1226刑初105號
公訴機關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住甘肅省隴南市禮縣。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禮縣××局取保候審,2021年5月26日被禮縣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7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2月26日0時許,被告人王某飲酒后駕駛×××號小型轎車在禮縣興萬家超市門口路段尋找停車位時,被禮縣××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處,經(jīng)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值為212.7mg/100ml。辦案民警遂將其帶至禮縣第二人民醫(yī)院采集血樣并送檢,經(jīng)甘肅天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王某血樣中檢出酒精成份,含量為198.4mg/100ml。
上述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保證書、被告人王某身份信息、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駕駛人駕駛證、車輛查詢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訊問筆錄,現(xiàn)場查處照片、血樣采集照片,被告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證據(jù)保全決定書,發(fā)還清單,鑒定文書,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格證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禮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張亞莉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佩
書記員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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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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