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與趙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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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內2222民初1365號

原告:白某,人,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某,內蒙古衛(wèi)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人,個體工商戶,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間原告受雇于被告,分別在科右中旗美好時光A區(qū)、天成學府小區(qū)、金潤小區(qū)從事水電維修工作,每月2600元,共計勞務費10400元,已經給付8352元勞務費,尾欠2048元,另被告讓原告在科右中旗風景家園二期從事水電維修工作,共計勞務費800元,以上被告共計欠原告勞務費2848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雇傭關系明確,被告拖欠原告勞務費2848元的事實清楚,被告負有給付原告勞務費的義務,有原告提交的一枚欠條原件在卷佐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勞務費2848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在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白某勞務費2848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趙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曉靈
審判員趙金偉
人民陪審員曹鳳霞
書記員劉偉桐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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