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021)冀0402刑初256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7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鄲市,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邯鄲市復興區(qū),現住邯鄲市復興區(qū)。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邯鄲市第二看守所。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電子數據、公安部反詐平臺登記信息、被告人戶籍證明及社會調查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案發(fā)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馬永青
書記員黃曉慶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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