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1422民初1613號
原告:李某華,女。
被告:李某娟,女。
被告:徐某新,男。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某娟系原告侄女,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二被告經(jīng)營葫蘆島市華川食品有限公司需要資金周轉(zhuǎn),2018年7月2日,被告李某娟在原告處借款16萬元,當時被告李某娟給原告李某華出具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借到李某華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借期壹年,利息按月息2%計算,即到期(2019年7月2日)應還本利共計壹拾玖萬捌仟肆佰元整¥198400.00元借款人:李某娟(簽名)徐某新(簽名)借款日: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13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七萬元,并出具借條,內(nèi)容如下:“今借到李某華人民幣柒萬元整,借期一年,利息按照月息2%計算,即到期應還本利共計捌萬陸仟捌佰元整(¥86800元)借款人:李某娟(簽名)徐某新(簽名)借款:2018年7月13日還款日:2019年7月13日”。二被告收到原告出具的上述借款后,至今未償還任何本金以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借條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載卷為憑,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達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將款項出借給被告后,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被告拒絕償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原告與被告之間達成民間借貸協(xié)議時,約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頒布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后,原告請求的利息標準應當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娟、徐某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華借款人民幣16萬元及利息(利息包括:1、以本金16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2日開始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2、以本金16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娟、徐某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華借款人民幣7萬元及利息(利息包括:1、以本金7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13日開始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2、以本金7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34元,原告已經(jīng)預交,減半收取3617元,由二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向建昌縣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原告承擔0元,應予退還72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程偉利
書記員查亮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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