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租賃合同糾紛(2021)湘1002民初2268號
原告:何某某,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
原告:劉某,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某,基本情況同原告何某某,系原告劉某丈夫。
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李某某2,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陳某,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
被告: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北湖街道升平路10號3樓39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00085433410M。
法定代表人:唐菲菲。
被告: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香雪大道1-13號二樓218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0005386315XH。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經(jīng)審理查明,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一、2014年4月8日,原告何某某、劉某為買受人(乙方),被告李某某2、李某某、陳某為出賣人(甲方)簽訂了《北湖網(wǎng)貿商城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郴州市北湖區(qū)××路××號××北湖農(nóng)貿市場,房產(chǎn)證為郴房權證北湖字第7××2號、7××3號、7××7號、7××8號、7××1號、7××3號)北湖網(wǎng)貿商城項目中的第三層28號鋪面,建筑面積9.39㎡,總價款245976元;甲方應當在2014年9月30日前將鋪面交付乙方委托的市場管理公司使用;乙方同意委托郴州市天貿市場管理公司對北湖網(wǎng)貿商城進行市場管理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甲方代表人陳某在該合同上簽字,并加蓋三合一公司的印章。2014年4月7日,三合一公司向何某某、劉某出具一份收據(jù),內容為:“今收到何某某、劉某交來北湖網(wǎng)貿3-28號房款245976元”。經(jīng)查,何某某、劉某總共支付購房款245976元。
二、2014年4月8日,原告何某某、劉某為甲方,被告天貿公司為乙方、三合一公司為丙方,三方共同簽訂了《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約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經(jīng)營管理其購買的上述商鋪,委托期限截止日期至2019年7月30日;甲方收益為年固定回報,委托期的年回報為購房總價款的9%(稅后)(按每年12個月折算按月支付回報)。即甲方每月收益金為購房總款245976元×9%÷12月/年=1845元。甲方簽訂購房合同并繳納應付房款滿50%的次月開始計算收益金,收益金按甲方實際支付房款的總額計算,乙方于每月30日前結算并支付甲方上月的固定收益,并轉賬到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乙方須及時按月支付甲方的固定回報,如連續(xù)兩個月不按時支付甲方回報,由丙方先行墊付,丙方再向乙方追索該款項及利息;甲方也可向乙方追索延期支付的利息(按同期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
三、《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簽訂后,上述商鋪即交由被告天貿公司經(jīng)營管理,天貿公司按協(xié)議約定向何某某、劉某支付每月收益金1845元至2016年2月,之后未按期支付,但陸續(xù)支付了部分收益金。截止目前,天貿公司向何某某、劉某共計支付收益金(按《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委托期限內)68970元【1353元(2014年4月9日-2014年4月30日的收益金)+1845元×31個月+10422元(4539元+5883元,2018年10月14日到天貿公司財務領?。?。
四、2017年7月25日,被告李某某、李某某2、陳某為甲方,北湖網(wǎng)貿商城門面購買者全體業(yè)主為乙方,雙方達成《北湖網(wǎng)貿商城業(yè)主租金返還協(xié)議》:“……1、2017年7月25日以后所出租北湖網(wǎng)貿商城甲方所有門面的租金收入必須全部用于支付業(yè)主的租金返還款(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30日所欠租金返還款),不允許挪作他用,如甲方違反,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包含業(yè)主鬧事造成市場停業(yè)的一切后果)?!?、2017年7月25日以后的租金返還……租金的金額按照原來簽訂的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中的約定執(zhí)行?!?br />
五、原告何某某對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查封本案案涉商鋪提出異議,2018年5月29日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002執(zhí)異128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中止對本案案涉商鋪的執(zhí)行。
另查明,被告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登記的股東為李某某2、唐菲菲,曾用名郴州市天貿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變更為現(xiàn)名稱。被告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登記的股東為李某某、李某某2、陳某,曾用名郴州市三合一投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變更為現(xiàn)名稱。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系租賃合同糾紛。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名為《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并且約定被告天貿公司向原告何某某、劉某支付的款項名為收益金,但是從協(xié)議內容看,天貿公司(乙方)只需按約定支付金額固定的收益金,并未約定甲方(何某某、劉某)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費,乙方對案涉商鋪擁有自主規(guī)劃、招商、經(jīng)營、管理及以乙方名義轉租,乙方的盈虧不影響甲方的收益,更符合租賃合同關系的特征,故本院認為,《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的性質為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的收益金實質為租金。
本案中《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天貿公司接受委托,經(jīng)營管理何某某、劉某購買的鋪面后,理應依約向何某某、劉某支付收益金,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拖欠何某某、劉某收益金的行為實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一)根據(jù)《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約定,天貿公司每月應向何某某、劉某支付收益金1845元,如連續(xù)兩個月不按時支付,由三合一公司先行墊付,委托經(jīng)營管理期間2014年4月9日至2019年7月30日,天貿公司應付何某某、劉某收益金117588元(1353元+1845元×63個月)。天貿公司已支付了收益金68970元,故尚欠何某某、劉某收益金48618元,該款三合一公司并未按約定墊付,故原告何某某、劉某請求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支付租金,本院予以支持。
(二)根據(jù)《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如連續(xù)兩個月不按時支付甲方(何某某、劉某)回報,由丙方(三合一公司)先行墊付,丙方再向乙方(天貿公司)追索該款項及利息,甲方也可向乙方追索延期支付的利息(按同期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的約定,在被告從2016年3月就存在逾期支付的情況下,何某某、劉某有權向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主張利息,但原告主張按年利率3.25%計算利息沒有依據(jù),應按同期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標準計算(2016年至今央行發(fā)布的同期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為年利率1.5%),何某某、劉某以全部欠付租金為基數(shù),請求支付5年的利息,超出實際逾期天數(shù),至判決之日,全部欠付租金綜合實際逾期為3年,故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應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為2188元(48618元×1.5%×3年)。
(三)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李某某2、陳某為被告三合一公司的股東,被告三合一公司與被告李某某、李某某2、陳某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況,公司財產(chǎn)與股東財產(chǎn)混淆在一起,無法區(qū)分,且被告李某某、李某某2、陳某在《北湖網(wǎng)貿商城業(yè)主租金返還協(xié)議》中也承諾從門面收益中支付欠交業(yè)主的租金。故被告李某某、李某某2、陳某應為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所欠租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何某某、劉某支付租金48618元、逾期付款利息2188元,合計50806元;
二、被告李某某、李某某2、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何某某、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2、陳某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606元,由原告何某某、劉某負擔61元,被告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2、陳某負擔5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曾軍
法官助理楊碧輝
書記員李維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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