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與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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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0826民初1904號

原告:馬某,住甘肅省靜寧縣。????
被告:胡某,住甘肅省靜寧縣。????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7日,胡某向馬某出具200000元借條,約定月利率3%,借期三年,馬某當日扣除12000元利息后,通過銀行向胡某轉賬支付借款188000元。2018年2月14日,楊**向馬某借款300000元,借期一年,楊**取得300000借款后,將所借300000元轉交胡某。2019年1月28日,經(jīng)馬某、張寧、胡某協(xié)商,將張寧對胡某的200000元債權轉讓給馬某,胡某向馬某重新出具了200000元借條,約定月利率3%,借期兩年。借款后,胡某按月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2019年4月26日,馬某與胡某對前期700000元借款2019年3月、4月的利息進行了清算,胡某向馬某出具了42000元利息借條,約定于2019年5月28日前償還。2019年9月27日,胡某、馬某簽訂還款協(xié)議,對前期借款742000元還款事宜進行了約定,但胡某未按約定還本付息。????

本院認為,胡某與馬某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馬某為胡某提供了借款,胡某應當按約定向馬某償還借款本息,但馬某借款時提前扣除借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馬某請求的借款本金應當以實際出借的借款數(shù)額計算。關于借款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2020年8月20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計算。馬某實際向胡某提供借款688000元,雙方清算利息至2019年4月26日,688000元借款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481天,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為220619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共計274天,按年利率15.4%計算,利息為79537元,利息合計300156元。2019年4月26日借條中載明的欠付利息,應當以實際出借的借款本金688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從2019年3月1日計算至2019年4月26日,確定為26144元。加上前述688000元借款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間的利息,胡某共計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為3263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胡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馬某借款本金688000元、利息326300元,共計1014300元,2021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實際拖欠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計算支付;????
二、駁回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86元,減半收取7193元,馬某負擔343元,胡某負擔6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骸????

審判員????楊學文
法官助理????高翠芳
書記員????張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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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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