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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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湘0405民初238號

原告: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某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漢族,住衡陽市蒸湘區(qū),系公司職工。
被告: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陽市珠暉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某,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衡陽市珠暉區(qū),系被告董事長助理。

根據(jù)確認的證據(jù)及原、被告雙方無異議的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9年7月26日,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與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供貨合同》,楊波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了編號為4304080903765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印章,合同中注明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賬戶為付款賬戶?!豆┴浐贤芳s定: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供應(yīng)水泥、沙子、碎石,次月5日前雙方就上月貨款進行結(jié)算,次月10日前付清上月貨款,若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次月10日前未付清上月貨款,應(yīng)將上月所有貨物單價加價10%與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結(jié)算,若次月30日仍未付清上月貨款,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應(yīng)支付10萬元違約金,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豆┴浐贤泛炗喓?,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水泥,沙子,碎石等材料。期間,雙方多次進行對賬,被告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分別于2020年5月25日、5月29日向原告轉(zhuǎn)賬支付共計15萬元,其他貨款由個人賬戶轉(zhuǎn)賬支付或者現(xiàn)金支付。在形成的對賬單中,2019年11月30日前的對賬單,收貨方均由許靜簽字,其中8月31日、9月30日的對賬單上加蓋了編號為4304076005560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財務(wù)專用章,11月30日的對賬單上加蓋了編號為43100219550316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財務(wù)專用章,2020年4月30日的對賬單收貨方由何忠桂簽字,并加蓋編號為43100219550316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印章,2020年5月31日及6月30日的對賬單收貨方由范俊英簽字,并加蓋編號為4304080903765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印章,2020年8月31日及11月30日的對賬單收貨方均由何忠桂簽字。2020年12月15日,雙方最后一次對賬,雙方確認,到2020年11月30日止,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欠付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貨款442886.58元。本案中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蔡某作為訴訟代理人,被告提交的授權(quán)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答辯狀均加蓋編號為43100219550316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印章,任命蔡某擔任公司董事長助理的通知加蓋了編號為4304078008956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印章。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與楊波于2018年11月13日簽訂的《租賃經(jīng)營合同書》,該合同約定被告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將現(xiàn)有的坐落在衡陽市珠暉區(qū)東陽渡107國道1816處的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兩條180生產(chǎn)線,50型鏟車一臺及配套設(shè)備設(shè)施、生產(chǎn)場地、辦公場地等租賃給楊波使用,楊波將大部分租金直接交給當?shù)貍鶆?wù)小組,每月只交給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10萬元,作為管理費及員工生活經(jīng)費,租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另查明,2020年9月22日,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楊波作為其在本院(2020)湘0405民初1031號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授權(quán)委托書中稱楊波的工作單位為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該授權(quán)委托書加蓋了編號為43100219550316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印章。在本院(2020)湘0405民初1031號案件中,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認可的其與鄧自林的對賬單和結(jié)算單收貨方均由許靜簽字以及該案原告提交的加蓋編號為4304078008956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印章的對賬單、加蓋編號為43100219550316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財務(wù)專用章的對賬單。在該案中,楊波提交了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9(總經(jīng)辦)第003號人事任免書,該人事任免書聘任楊波為其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工作,人事任免書加蓋編號為4304080903765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印章。
再查明,編號為4304080903765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印章及編號為4304076005560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財務(wù)專用章,于2018年10月11日,在衡陽日報上聲明作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quán)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楊波與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租賃經(jīng)營合同書》,承租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生產(chǎn)線、鏟車、生產(chǎn)場地、辦公場地及配套設(shè)備設(shè)施,且以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名義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并向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和員工生活經(jīng)費,雙方不僅形成了租賃關(guān)系,亦形成了掛靠關(guān)系。案涉《供貨合同》是楊波與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掛靠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名義與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抗辯《供貨合同》上所蓋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作廢印章,其不應(yīng)承擔合同責任。但楊波與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之間的掛靠關(guān)系、楊波在案涉《供貨合同》上加蓋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公章、以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賬戶進行付款等事實,足以使原告相信印章的真實有效性及楊波得到了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授權(quán),故楊波與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的行為構(gòu)成表見代理,該行為對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發(fā)生效力。同時,本案中2019年11月30日及2020年4月30日的對賬單上分別加蓋的編號為43100219550316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財務(wù)專用章、編號為43100219550316的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印章均系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有效印章,也可以證明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對楊波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以其名義與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的案涉買賣行為予以追認。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抗辯有效印章系楊波偷蓋的,但未提交證據(jù)加以證明,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楊波的案涉行為產(chǎn)生的后果均應(yīng)由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擔。經(jīng)雙方結(jié)算,截至2020年11月30日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欠付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貨款442886.58元,已超過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42886.58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違約金和利息損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次月10日前,未付清上月貨款,應(yīng)將上月所有貨物單價加價10%與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結(jié)算,若次月30日仍未付清上月貨款,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應(yīng)支付10萬元違約金。這屬于雙方在合同期內(nèi)對違約金的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照約定期限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wù),應(yīng)按約承擔相應(yīng)的違約責任。同時,該條款對兩種違約情形下的責任分別作出了約定,只能擇一使用。本案的貨款最后結(jié)算時間為2020年12月,被告迄今未能支付貨款,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次月30日的付款時間,故被告按約應(yīng)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原告請求被告同時按照加價10%結(jié)算貨款,沒有合同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已經(jīng)約定了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金,原告也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尚存在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其損失的情況,故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貨款442886.58元;
二、被告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10萬元;
三、駁回原告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9672元,保全費3456元,共計13128元,由原告湖南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負擔990元,被告衡陽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負擔121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小卉
人民陪審員羅寧
人民陪審員黃暢
法官助理譚青青
書記員劉衡怡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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