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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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晉0824刑初172號

公訴機關稷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稷山縣,住稷山縣。2021年4月1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次事故,稷山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丁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何某某能夠主動到說明犯罪事實,積極向被害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某案發(fā)后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簽署具結書,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案發(fā)后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亦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任贊毅
法官助理王璠
書記員任曉鵬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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