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遼02民終406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于某1,男,1975年10月22日生,漢族,住遼寧省莊河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1,男,1969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遼寧省瓦房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木英、段廣滿,遼寧志方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韓某,女,1950年3月22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遼寧省瓦房店市。
原審被告:馬某2,女,1976年10月24日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原審被告:馬某3,女,1974年4月21日生,漢族,住遼寧省莊河市。
原審被告:馬某4,男,1978年8月2日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原審被告:于某2,男,1978年11月23日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被告韓某與馬先耀系夫妻關(guān)系,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雙方均系再婚。馬先耀于2016年5月23日死亡注銷戶口。被告馬某2、馬某3、馬某4系馬先耀的女兒、兒子。被告馬某3與被告于某1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于某1與被告于某2系同鄉(xiāng)關(guān)系。
馬先耀曾于2014年1月向原告馬某1借款,因到期未按時償還借款,2014年12月1日,馬先耀向原告馬某1出具《借條》,內(nèi)容為:“今日馬先耀借馬某1人民幣伍拾萬元(500000),馬先耀將位于沙河口區(qū)一處房產(chǎn)(房證號:大房權(quán)證沙私字第**)抵押給馬某1,雙方約定還款日期為2015年10月1日,如馬先耀逾期未還款,馬先耀將上述房產(chǎn)無償過戶給馬某1,借款期間,馬先耀不得將上述房產(chǎn)買賣、出租、轉(zhuǎn)讓、贈與他人,如有變故將由擔保人代為履行還款義務。馬先耀身份證號:2102191942********。馬某1身份證號:2102191969********?!瘪R先耀在借款人處簽名,被告于某2、馬某3在擔保人處簽名,高某在見證人處簽名。借款日期:2014年12月1日。在《借條》簽字的下方補充內(nèi)容記載:“以上合同雙方約定借款人馬先耀于2015年10月1日還清,由于借款人原因借款未還上,雙方重新約定還款日期延至2016年8月1日。”被告于某2、馬某3在擔保人處簽名并按手印,高某在見證人處簽名并按手印。日期為2016年3月2日。
2017年9月21日、原告馬某1、被告于某1、于某2就上述借款事宜進行協(xié)商,簽訂《協(xié)議書》,內(nèi)容為:“關(guān)于馬先耀房屋借款一事,由于某1負責將房屋過戶給馬某1抵債,此事作一了斷,此事假如不妥由于某1全負責。期限為伍個月,如果伍個月辦不了,按原有借條執(zhí)行,過戶費用由于某1負責。”于某1在負責人處簽名并按手印,馬某1在同意人處簽名并按手印,于某2作為擔保人簽名并按手印。日期為2017年9月21日。
原告及被告于某1共同認可已還款30萬元。
原告提交的2014年12月1日馬先耀向原告馬某1出具《借條》及日期為2016年3月2日的“補充協(xié)議”中的見證人高某于2018年12月18日與被告于某1的通話錄音內(nèi)容:……高:“小于,你別叫我倆在里面難做,第一,你困難的時候找你弟,你弟找我,我又找了大馬(馬某1),對不對?人家困難的時候幫了你,你得感恩,感謝人家,對不對?”于:“我不是感謝,我還是十分感謝!”高:“你怎么是有點不太認賬似的?!庇冢骸拔以趺淳筒徽J賬,這事沖我辦就妥了,咱倆達成協(xié)議,我年年還款就完了?!薄撸骸叭藘煽谧幽媒钘l給我看了,都好幾年了,我也想不住,我主要看看上面寫了你老丈人馬先耀借馬某1的,上面欠條寫了五十萬,對不對呀?”于:“這個東西咱不是不還人家,這些事我不想電話里面說,他只要能讓我每年還款,我和他達成個協(xié)議就完了。”……于:“高哥,我沒說不認賬,我沒有一點意思想不認賬,我就說這錢讓我分五年還,不要緊?!薄霸郜F(xiàn)在不用講那么多,好不好啊哥,不管我老丈人怎么寫的,這錢現(xiàn)在是不是我用的吧?!薄撸骸拔艺f這事吧,小于啊,人家生氣有兩點,第一,你不承認借人家四十萬,第二,你說嫌利息高了。”于:“哥,我要不承認借他錢,我能和他達成協(xié)議嗎?這話說的貼邊嗎?”高:“你聽我說哈,你嫌利息高,他和我說,好到五年了都,給我多少利息?才背多少錢?光說有什么用,人家跟你要了嗎?人家根本就不和你要,你只要給本金就行了,四十萬本金給人家就完了,對不對?這話你說還不夠意思嗎?你還說要拿五萬給人擺平?!庇冢骸皦蛞馑?,咱不用這么去講,他把房照扔給俺小舅子,好不好哥?這40萬本金我給他打欠條行不行?我五年還你行不行?”……于:“高哥,喃這事想多了,他跟我搞錄音,可能我也想多了,我絕對不會不認這筆賬?!备撸骸敖钘l我也看了,很明白的事,擔保人是于某2和馬某3,你對象擔保的,找不找你找他倆,對不對?”于:“我們可能不認這筆賬?我只不過說你這筆賬現(xiàn)在就歸我身上”,高:“老弟,我還是見證人,到時候我能說那錢你沒借嗎?那可能嗎?對不對?”于:“不可能呀,我說老高和我弟倆都可以實話實說,這話我都說過的,現(xiàn)在就是和我倆打個還款協(xié)議,把房證扔給我小舅子,管他去怎么辦?!备撸骸拔矣X得人家大馬辦的夠意思,人家說這幾年利息錢都無所謂了,只要你四十萬的本金,那么這件事叫你來做能做到什么樣、你滿不滿意?”于:“我沒不滿意,我拿出十八萬我都認了,別說就這事,對不對?我沒不滿意。我說我現(xiàn)在就給你四十萬,我也承認,你就給我達成五年還款就妥了,房證給我小舅子就妥了,我也承認,我這事要求格外嗎?高哥”……于:“哥你去跟他溝通溝通哈,就是以我的名義那天,打個協(xié)議40萬,我去還,一年還五萬,五年還完,能不能行吧?”高:“你一年還五萬,幾年能還完?五年怎么能還四十萬?”于:“我后兩年還十萬,前兩年還五萬。”高:“前兩年還五萬,后三年還十萬?!庇冢骸班拧备摺拔迥赀€四十萬?”于:“對呀”……同日第二次通話,……于:“我認可這四十萬,我現(xiàn)在也認可,但是我認可他就不需要去打官司和我賭氣,我認可,我現(xiàn)在我也認可,我沒不認可這個事兒。”
另查,被告馬某3未參加本次庭審,其在一審法院原審庭審中陳述,“第一次是我借的30萬元,打的10萬的利息。還款的事我沒有經(jīng)手,但是我總計還款的有28萬元,第一次的10萬元是我打過去的,這回18萬元是我父親病了,我和于某2又重新打了條,最后打的條在原告手中?!?br />
被告于某2未參加本次庭審,其在原審作出一審判決后,市法院二審審理中陳述,“當時于某1找我借錢,我說沒有錢,于某1說讓我找別人借點,于是我通過高某找到馬某1借了錢,馬某1說沒有東西抵押不借。于某1找其岳父馬先耀,用馬先耀的房子做抵押借了30萬元左右。因為借完款之后,我沒有太關(guān)心于某1和馬某1之間的償還事項。2014年之后,第一次已經(jīng)還清了,第二次2014年前后又借款,具體金額記不清了?!?/p>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供的《借條》載明的借款人為馬先耀,馬先耀已于訴訟前即2016年5月死亡注銷戶口,現(xiàn)原告起訴請求馬先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償還原告本金40萬元及利息的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按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處理。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借款的主體、借款本金數(shù)額多少及還款30萬元的性質(zhì)。
關(guān)于借款主體,根據(jù)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舉證情況,該院認為,1.現(xiàn)原告提供的借條載明“馬先耀借馬某1人民幣……”,馬先耀在該借條的借款人處簽名,故應認定該借條中載明的借款人主體為馬先耀;2.被告馬某3、于某2訴訟中的陳述,也證實了原告據(jù)以主張借款的借條,為2014年1月借款未償還而再次出具的。案涉借款系借條中載明借款,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相對人為馬先耀;3.見證人高某于2018年12月18日與被告于某1的通話錄音中,被告于某1陳述:“我們可能不認這筆賬?我只不過說你這筆賬現(xiàn)在就歸我身上”等,結(jié)合前述兩點,也可看出,案涉借款的借款相對人為馬先耀。被告于某1自認其是實際借款人,原告不予認可,于某1也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否定馬先耀的借款人身份,故對其意見不予采信。
關(guān)于被告于某1主張的原告提供的2014年12月1日,借款人為馬先耀的借條載明的借款未實際履行的意見,該院認為,在該借條的下方,又于2016年3月2日補充記載“以上合同雙方約定借款人馬先耀于2015年10月1日還清,由于借款人原因借款未還上,雙方重新約定還款日期延至2016年8月1日?!?017年9月21日,原告馬某1、被告于某1、于某2簽訂《協(xié)議書》,內(nèi)容為:“關(guān)于馬先耀房屋借款一事,由于某1負責將房屋過戶給馬某1抵債,此事作一了斷,此事假如不妥由于某1全負責。期限為伍個月,如果伍個月辦不了,按原有借條執(zhí)行,過戶費用由于某1負責?!备鶕?jù)上述事實分析,上述三份證據(jù)能夠相互銜接,體現(xiàn)了款項實際履行并對未償還款項進行處理的內(nèi)容,應當認定被告于某1所抗辯的其本人于2014年1月向原告所借款項即為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條所指向款項。被告于某1的意見,不予支持。
關(guān)于借款的數(shù)額,1.借條載明的借款數(shù)額為50萬元,原告認可實際借款40萬元,另有10萬為雙方約定的利息10萬元;2.原告提供了書寫欠條時在場見證人高某的證言,證實了約定借款40萬元的事實;3.原告提交的見證人高某于2018年12月18日與被告于某1的通話錄音中,被告于某1對于借款數(shù)額40萬元未予否認,可以證明實際履行的借款數(shù)額為40萬元。故雖然原告現(xiàn)提供不了當時向馬先耀或被告的轉(zhuǎn)款證明,但結(jié)合馬某3、于某2對借款事實的認可及證人高某的證言,有理由認定原告實際向馬先耀出借款項的事實成立,實際出借款項數(shù)額為40萬元。原告請求償還的借款本金40萬元,予以支持。
關(guān)于還款30萬元的性質(zhì),對于在2014年借款后,被告還款30萬元的事實,原告及被告于某1均沒有異議,原告主張為利息,被告于某1主張為本金,根據(jù)認定的借條載明內(nèi)容及原被告的陳述,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有關(guān)于利息的約定,在本案原審中,被告于某1也陳述償還的利息,雖然在原審和本次審理中,對于數(shù)額有所變化,但不影響款項性質(zhì)的認定,即30萬元還款為償還利息。被告于某1意見,不予支持。
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原告與馬先耀約定的借款10個月的利息10萬元,顯然超過24%的法律規(guī)定利率上限,原告現(xiàn)主張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承擔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北桓骓n某、馬某2、馬某3、馬某4系馬先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在繼承馬先耀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償還原告本金4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被告于某1自愿對上述借款承擔償還義務,構(gòu)成債務加入,應予準許。其應對案涉4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quán)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北桓嬗谀?、馬某3在馬先耀向原告出具的借條上承諾承擔擔保責任,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連帶保證認定。原告持有的馬先耀于2014年12月1日《借條》及2016年3月2日“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最后還款時間為2016年8月1日,原告無據(jù)證明其在約定還款期限屆滿的6個月內(nèi)向保證人主張了權(quán)利,故對于原告請求被告馬某3、于某2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意見,不予支持。
關(guān)于被告于某1辯稱的款項本金已經(jīng)全部付清的意見,依據(jù)原告與被告于某1、于某2于2017年9月21日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內(nèi)容來看,是對馬先耀案涉借款未償還情況下的處理意見,故不能認定在2017年9月21日協(xié)議書形成之后,馬先耀或各被告曾向原告償還過借款本金,且在見證人高某于2018年12月18日與被告于某1的通話錄音中,被告于某1對于應償還借款40萬元未予否認,被告于某1意見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審被告韓某、馬某2、馬某3、馬某4的親屬馬先耀生前向被上訴人馬某1出具借條,并約定房產(chǎn)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該借款實際由上訴人于某1使用,由被上訴人馬某1轉(zhuǎn)入上訴人于某1賬戶,且相關(guān)當事人先后對案涉借款的償還期限和方式達成補充協(xié)議,一審根據(jù)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認定馬先耀為借款人,上訴人于某1根據(jù)協(xié)議的約定構(gòu)成債務加入,并無不當。因馬先耀去世,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其法定繼承人放棄對遺產(chǎn)的繼承,一審判決其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對案涉?zhèn)鶆粘袚鍍斬熑渭吧显V人于某1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關(guān)于上訴人認為實際是上訴人與中間人及被上訴人形成借貸關(guān)系,其參與是債權(quán)的轉(zhuǎn)移,不是債務的加入,其是真正借款人,每次還款均是償還本金,并不是給付利息,原審認定給付利息錯誤的上訴理由,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馬先耀生前出具借條,并約定用其房產(chǎn)抵押,上訴人作為借款的實際使用人及還款人,不影響依據(jù)借條對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認定,上訴人認為每次償還的是本金,與其協(xié)議中的約定不符,亦與其同高某的通話錄音內(nèi)容不符,且其每次償還本金后,在相關(guān)協(xié)商還款時亦未對借款本金重新作出約定(即扣減已償還部分),不符合常理。故上訴人于某1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上訴人于某1負擔(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繆明
審判員富喜勝
審判員毛國強
書記員孫雨寧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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