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胡某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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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遼1382民初2296號

原告:劉某,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漢族,住凌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石絨,凌源市濟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漢族,住凌源市。

依據(jù)上述經(jīng)庭審確認的有效證據(jù)及原、被告當庭的陳述,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原告劉某與被告胡某系同父母姐妹關(guān)系,原告隨父姓,被告隨母姓。2020年5月16日,原、被告母親胡素芝去世。胡素芝生前有其署名的房屋一座,該房屋于1992年8月13日取得集體土地建設(shè)用地使用證,于2004年3月18日取得了農(nóng)民院內(nèi)建房審批表。該房屋位于凌源市,院內(nèi)有平頂房五間,2015年胡素芝及其前夫與被告胡某三人共同生活居住時進行了翻蓋,現(xiàn)由被告胡某居住。胡素芝生前另有50米長溫室大棚兩個,建于1991年左右,由胡素芝經(jīng)營,大棚均位于凌源市老謝坎下,前后相鄰,前棚與(郭金文)相鄰,后棚帶有看護房,與(盧艷紅)相鄰?,F(xiàn)兩大棚均由被告胡某租給了案外人房文閣,租期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給付了一年的租金,由被告胡某收取。2013年7月24日,胡素芝曾書寫遺囑一份,載明:房子和大棚所有財產(chǎn)由大女兒劉某繼成(承)。
另查,原告劉某離異,現(xiàn)居住于凌源市河東鑫苑小區(qū),其婚生子女隨男方共同生活。被告胡某亦系離異,無子女,二級傷殘(肢體)。經(jīng)本院釋明,原、被告雙方均不對上述財產(chǎn)進行評估。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規(guī)定,本案中胡素芝書寫的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認定為自書遺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钡囊?guī)定,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份額,遺產(chǎn)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chǎn),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胡某系胡素芝之女,其系二級肢體殘疾人,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生活來源的繼承人,胡素芝生前應為被告胡某的撫養(yǎng)人,而胡素芝訂立遺囑時未給被告胡某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因此該遺囑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當給被告胡某留有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剩余的部分方可按照胡素芝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關(guān)于本案中的遺產(chǎn)問題,經(jīng)查,溫室大棚兩座位于凌源市老謝坎下,建于1991年左右,由胡素芝經(jīng)營管理,可以認定為胡素芝的遺產(chǎn),被告胡某作為被繼承人的二女兒,應當為其保留一定的份額,以使被告能維持其正常生活所需,綜合考慮本案的生產(chǎn)生活實際情況,本院確定,原告分得溫室大棚一座(與郭金文相鄰),被告分得溫室大棚一座(與盧艷紅相鄰);房屋一處位于凌源市,胡素芝于1992年8月13日取得集體土地建設(shè)用地使用證,胡素芝于2013年7月24日訂立遺囑,訂立遺囑時胡素芝享有該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shè)使用權(quán),2015年該房屋在胡素芝與其前夫及被告胡某三人共同生活居住時進行了翻蓋,以上可以看出訂立遺囑時間在前,房屋翻蓋在后,也就意味著訂立遺囑后該房屋發(fā)生了客觀變化,無法排除被告在家庭建房時進行了合理添附的可能性,進而不能確定案涉房屋中被繼承人胡素芝所留遺產(chǎn)占比,故而本院不宜直接分割處理。雖然本院無法在本案當中對該房屋進行分割,但希望原、被告雙方能夠冷靜下來思考一下雙方的至親血脈關(guān)系,對于母親的去世,雙方都悲痛不已,如果再加之訴訟之累,面對這個家庭的將是無盡的焦灼,鑒于此,原、被告雙方對此房屋應本著互商互諒的良好態(tài)度,友好協(xié)商處理為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胡素芝所留遺產(chǎn)位于凌源市老謝坎下溫室大棚兩座,原告劉某分得一座(與郭金文相鄰),被告胡某分得一座(與盧艷紅相鄰);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575元,被告胡某負擔5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秀華
法官助理姜珊
書記員安琪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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