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山東某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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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21)魯1083民初1780號

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安吉市吉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藤彩霞,乳山信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東某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濱海旅游度假區(qū)(耕漁酒店)。
破產管理人:山東利得清算事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畢明科,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翰林,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
2013年7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波西塔諾認購書》,認購書約定原告認購某某花園小區(qū)1號樓4層402室,房屋總價款為60萬元,簽訂認購書時交納定金5萬元,并于3日內補齊定金10萬元。認購書約定付款方式為按揭貸款,簽訂認購協(xié)議時已交定金5萬元,首付款31萬元整含定金,需于2013年7月30日前付清,貸款29萬元,由銀行辦理按揭,按揭貸款所需資料必須在2013年7月30日前交齊,以便順利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認購書認購說明處載明認購人逾期未足額交納首付款或全部房款的,本認購書自行作廢,出售方有權將此套房屋另行出售,定金不予退還。
上述《認購書》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或者被告認可的中介公司金鼎房產以現(xiàn)金或者轉賬的方式交付房款,之后由被告出具收款收據(jù)。根據(jù)原告手中的被告方出具的收款收據(jù)顯示,2013年8月3日收款10萬元,2013年7月14日收款2萬元,2013年8月23日收款11萬元,2013年7月20日收款5萬元,2013年7月13日收款3萬元,2014年4月13日收款3萬元,2014年7月20日收款6萬元,2014年12月28日收款3萬元,2015年4月5日收款2萬元,上述收款收據(jù)顯示被告共收取原告方房款45萬元。
因被告因與威海市銀海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6魯1083民初2245號),經法院判決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1083執(zhí)恢10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涉案房屋抵頂給威海市銀海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9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1083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山東某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2020年10月16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1083破11號之十一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山東乳山維多利亞海灣旅游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某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破產程序合并破產,并指定山東利得清算事務有限公司擔任管理人。
本案經調解無效。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認購書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因涉案房屋已被抵頂給案外人,原、被告簽訂的《波西塔諾認購書》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現(xiàn)原告申請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波西塔諾認購書》,被告同意解除,因此對于原告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波西塔諾認購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故對原告要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購房款的數(shù)額問題,原告主張支付購房款45萬元,被告認可收到原告購房款44萬元,結合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據(jù),可以認定原告支付購房款45萬元的事實。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的問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敝?guī)定,原告主張的利息自查封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山東某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的《波西塔諾認購書》;
二、確認原告李某某對被告山東某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享有債權本金45萬元及利息(自查封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昱倩
書記員張麗鑫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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