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爭議(2021)粵0113民初13182號
原告:韋某鋒,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漢族,住廣西藤縣。
被告:廣州拓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石樓鎮(zhèn)騰達東路22號(2#廠房)C座5樓。
法定代表人:林仕彪,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禮彬,男,該公司職員。
本院認為,根據韋某鋒提交的《勞動合同》《付款協議》,可證實截至2020年12月28日拓步公司尚欠韋某鋒工資及報銷款30907元,拓步公司對該事實亦認可,本院予以確認。《付款協議》記載拓步公司承諾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于同年3月30日前付5000元,于同年4月30日前付5000元,余款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清。但雙方于庭審中均確認,截至庭審之日,拓步公司僅付款10000元。故韋某鋒請求拓步公司支付余款20907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韋某鋒主張拓步公司拖欠的上述款項為2019年7月至同年11月的工資和報銷款,主張從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本院認為,首先韋某鋒未舉證證明上述款項為2019年7月至同年11月的工資和報銷款,其次雙方就上述款項已達成《付款協議》,約定于拓步公司2021年分期清償款項,故韋某鋒上述主張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鑒于拓步公司僅清償10000元,未足額清償截至2021年1月30日的應付款項,確給韋某鋒造成資金占用損失,故本院酌情以20907元為本金,從2021年1月31日起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資金占用利息至全部清償之日。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拓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韋某鋒清償20907元及資金占用損失(以20907元為本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從2021年1月31日計算實際清償之日);
二、駁回原告韋某鋒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韋某鋒已預交),由被告廣州拓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楊光宇
書記員溫麗麗
李芷晴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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