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徐某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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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021)陜0528民初2423號

原告:王某某,住富平縣底店鄉(xiāng).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昂、黨建琪,陜西省富平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某某,住富平縣底店鄉(xiāng)。
被告:徐某某,住富平縣底店鄉(xiāng).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1年4月14日16時許,
在薛鎮(zhèn)某某村委會內,被告趙某某、徐某某與原告王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趙某某用拳頭在原告王某某頭部、身上打了幾下,被告徐某某用拳頭在原告王某某身上打了幾下,后原告倒地,被告趙某某用腳在原告王某某身上踩了幾腳,致使原告王某某1、腦震蕩;2、多處軟組織損傷.因二被告的打人行為,富平縣某某局向被告趙某某出具了富公(薛)行罰決字(2021)2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被告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向被告徐某某出具了富公(薛)行罰決字(2021)2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被告徐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記載了二被告毆打原告的事實及二被告對其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的事實.2021年4月14日19時,原告原告入住富平縣中醫(yī)醫(yī)院,經(jīng)醫(yī)院診斷原告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腦震蕩,原告在此醫(yī)院住院九天,住院花費醫(yī)療費4693.03元.出院后原告對其誤工期限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王某某的誤工期限為30天,鑒定費1364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二被告致傷原告,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身體權,應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訂)>>,本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693.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30元/天*9);營養(yǎng)費270元(30元/天*9);誤工費3000元(100元/天*30);交通費應認定為200元;鑒定費1364元。以上費用合計9797.03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系同村鄉(xiāng)黨,在發(fā)生矛盾時,應采用積極的和善的途徑解決,而非原告對被告辱罵及被告對原告毆打的方式,原告及被告對上述損害均存在過錯,本院結合案件事實,酌定原告對上述損害承擔20%之責任即1959.4元;被告趙某某對上述損害承擔50%之責任即4898.52元;被告徐某某對上述損害承擔30%之責任即2939.1元。
關于被告徐某某辯稱,其在村委會并沒有毆打原告,自己被帶到到派出所后,派出所人員告知自己,“你一承認打人就可以走了”,自己才在筆錄上簽字,筆錄上的內容并非真實情況一節(jié),被告徐某某并未提交相應證據(jù)及證人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辯稱依法不予采信。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4898.52元;
二、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939.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王某某承擔5
元,趙某某承擔12.5元,徐某某承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順榮
書記員馬淑婷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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