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蔣某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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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遼03民終1898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王某,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桂明,北京求法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蔣某,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殿純,遼寧仁錦合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繼承人李寶春于2017年3月7日去世、蔣紹明于2020年3月11日去世,蔣紹明與李寶春生前系夫妻關系,蔣某、王某系二人法定繼承人。2017年3月30日鞍山市鐵東區(qū)勝利街道辦事處府興社區(qū)居委會出具一份證明:茲有蔣紹明系我社區(qū)居民同李寶春(于2017年3月7日已故)系夫妻關系,特此證明。
2011年2月28日,蔣紹明、李寶春立下共同遺囑寫明:“……我們二老現(xiàn)有的財產(chǎn)如下:一、住房(1)鞍山鐵東區(qū)51路1-4號雙室,面積67㎡,三樓,1戶房主:蔣紹明(2)鞍山鐵東園林12道街10棟58號,單室50㎡,五樓,戶主:李寶春(3)營口鲅魚圈盛福小區(qū)5號樓,東數(shù)三單元六樓東西兩戶住宅(260㎡左右),戶主:營口紐波斯達水產(chǎn)品有限公司“一個2室一廳,一個四室一廳”雖然當時由于某種原因(營口官司)改為王某名字,但是,我們二老正式聲明,此二戶房由兒子蔣某繼承。二、銀行存款:原有300萬元,后支出近200萬元,其中:①慶兒現(xiàn)金②還慶兒外欠款③慶兒結婚④買商業(yè)用房⑤給慶兒買車⑥營口孔令紅欠款⑦國外投資虧損失⑧徐祥武欠款5.5萬元⑨王玉買股票2.8萬元⑩小艷子裝修5萬元。以及其它支出,現(xiàn)以所剩無幾,今后只能用做我們二老的生活費用和醫(yī)療費用,如果我們二老均不在時,如果有剩余之財,全部由蔣某繼承。以上所列之一切二老房產(chǎn)、金錢、家里的古玩、字畫、金銀首飾等物,二老不在時,均由兒子蔣某繼承?!?br /> 李寶春、蔣紹明遺產(chǎn)有:蔣紹明名下位于鐵東區(qū),面積為66.41平方米房產(chǎn)一處;李寶春名下位于鐵東區(qū),面積為49.87平方米,產(chǎn)籍號為1-37-149-4052房產(chǎn)一處;李寶春名下中信銀行賬戶44×××64-000001內(nèi)存款107765.38元,賬戶62×××84-000001內(nèi)存款104.1元;李寶春名下盛京銀行客戶號010013342978內(nèi)定期存款30萬元;李寶春名下建設銀行A0502保管箱內(nèi)有:金色戒指一枚、金色項鏈一條、金色吊墜一個、銀白色項鏈兩條、黃白相間戒指一枚及銀行交易回執(zhí)、合同書、鉛筆、橡皮等物品。
2007年7月13日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做出(2007)鲅民一初字第00057號民事調(diào)解書,寫明: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被告營口力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日前將其所有的坐落在營口市鲅魚圈區(qū)海東盛福小區(qū)5號樓東數(shù)三單元六樓東西兩戶住宅以現(xiàn)有狀況交付給原告王某,以此抵頂所欠原告王某欠款166962元。二、上述房屋由原告王某負責辦理房屋登記等手續(xù)(費用由原告自負)。三、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钡谑邨l規(guī)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狈蚱抟环接H筆書寫的共同遺囑符合《繼承法》關于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遺囑上簽名或按捺的,并標注簽名日期的,可以認為共同遺囑的形式要件已經(jīng)成就。從遺囑內(nèi)容上看,已經(jīng)寫明系“二老財產(chǎn)”,并非單方意思表示的遺囑,可以印證李寶春簽名是其真實意思的反映,體現(xiàn)了其處分遺產(chǎn)的意愿,其內(nèi)容并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故該院認定該共同遺囑有效,被繼承人蔣紹明、李寶春名下遺產(chǎn),按照遺囑,由蔣紹明繼承。

原告認為二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被告應該依法配合原告執(zhí)行遺囑,雖經(jīng)協(xié)商被告不予配合,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二被繼承人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對遺囑涉及的房產(chǎn)、存款等遺產(chǎn)進行處理。
本院認為,綜合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被上訴人是否具有繼承人身份;二、被繼承人所留有的書信是否具有遺囑性質(zhì)及是否真實有效;三、一審訴訟程序是否違法。
關于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首先,蔣紹明與李寶春是否系夫妻關系。經(jīng)查,無論是在被上訴人于一審審理時提交的居委會證明中,還是在二審審理期間被上訴人提交的二人《結婚證》及李寶春的《干部履歷表》、《入黨志愿書》中均清楚的顯示二人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上訴人雖始終對蔣紹明與李寶春的夫妻關系提出異議,但因其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始終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其此項異議,本院不予采信。其次,關于被上訴人蔣某是否與被繼承人李寶春形成撫養(yǎng)關系。經(jīng)查,蔣紹明與李寶春于××××年××月××日結婚,此時被上訴人年僅9周歲。而在二被繼承人均簽字遺囑中亦寫明:“假如,我先死、慶兒要照顧好你的母親—李寶春。母親,你從中學起她就照顧你一切,工作后她也是無微不至的關懷你,你的所有要求,她都盡力滿足”。以上事實及證據(jù),足以認定被上訴人與劉寶春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yǎng)關系。綜上,因李寶春與蔣紹明之間系夫妻關系,且與蔣某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故蔣某應為李寶春的繼承人。
關于本案第二個爭議焦點。經(jīng)查,2011年2月28日,蔣紹明親筆書寫了具有遺囑性質(zhì)的書信一封,在該信中蔣紹明除對蔣某進行了親切囑托外,亦在對其與李寶春的相關財產(chǎn)進行了列舉后,明確寫明:“以上所列一切二老房產(chǎn)、金錢、家里的古玩、字畫、金銀首飾等物,二老不在時,均由兒子蔣某繼承”。在該信的結尾進一步明確寫明:“以上是我二老的遺囑”,其后由被繼承人蔣紹明、李寶春簽名予以確認。該書信的內(nèi)容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規(guī)定,故該遺囑應認定為真實有效。上訴人雖主張李寶春僅在書信結尾簽名的行為不足以證明該書信是李寶春真實意思的表示,但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2011年李寶春簽訂該遺囑時,并無證據(jù)顯示其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同時在正常情況下,在其配偶即另一被繼承人已書寫完長篇遺囑后,要求李寶春另行抄寫一份遺囑并簽名,明顯不符常理。同時也沒有證據(jù)顯示李寶春在遺囑設立后直至其死亡的2017年間,對該遺囑提出過異議或主張作廢。綜上,蔣紹明、李寶春于2011年2月28日書寫的書信真實有效,應認定為二被繼承人的遺囑。
關于本案第三個爭議焦點。經(jīng)查,被上訴人在2020年6月1日向一審法院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確認被繼承人蔣紹明、李寶春的自書遺囑有效。2、請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辦理相關房產(chǎn)的更名及銀行存款提取等。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其后在一審法院通過庭審審理及調(diào)查取證查明被繼承人遺產(chǎn)后,被上訴人于2020年12月向一審法院進一步明確了其訴訟請求所涉財產(chǎn)的具體內(nèi)容,并不是變更訴訟請求。同時在一審法院通過庭審已經(jīng)認定遺囑有效,即二被繼承人全部遺產(chǎn)歸被上訴人所有的情況下,僅將所查證據(jù)送達給上訴人,而未另行開庭質(zhì)證亦在訴訟程序上無不當之處。

綜上,上訴人此項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00元,由上訴人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興棠
審判員程義明
審判員王宇明
法官助理蔡婧
書記員隋冰鑫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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