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撫養(yǎng)費糾紛(2021)遼13民終185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郝某,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票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1,男,2010年6月7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北票市。
法定代理人:劉某2(被上訴人父親),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票市。
原審判決認定:原告父親劉某2與被告郝某原系夫妻關系,××××年××月××日生育男孩劉某1。2016年5月11日經北票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原告父親劉某2與被告郝某離婚,原告劉某1歸其父親劉某2撫養(yǎng),被告郝某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300元?,F(xiàn)原告的監(jiān)護人認為,原告劉某1現(xiàn)上小學,被告給付的每月300元撫養(yǎng)費已經無法維持生活和學習需要,現(xiàn)請求每月增加至撫養(yǎng)費1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離婚后的父母對子女仍負有撫養(yǎng)教育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原告父親與被告雖經北票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并且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300元,但隨著原告年齡的增長以及人們的消費水平的日益提高,并且現(xiàn)原告正值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其生活費和教育費支出逐年增加,每月300元的撫養(yǎng)費已不足以維持當?shù)貙嶋H生活水平的需要,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3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第三款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郝某自2021年3月起每月給付原告劉某1撫養(yǎng)費1000元,至原告劉某1十八周歲止。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郝某負擔。
一審宣判后,郝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本案中,被上訴人已經上小學,考慮到學習費用增加和物價水平的上漲,為了被上訴人更好的成長,應適當增加被上訴人的撫養(yǎng)費。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每月給付被上訴人1000月?lián)狃B(yǎng)費是合理的。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郝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沈春義
審判員王淑華
審判員李凱
書記員呂若琪
(法官助理代)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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