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冀0930民初748號
原告:滄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30MA0862HF3H,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辛店鎮(zhèn)五金管件城20號樓南10。
法定代表人:李帥,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金花,河北石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縣某局,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1130930001029112F,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縣城民族街。
法定代表人:郝楓林,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博,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住孟村回族自治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20日,河北興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某局簽訂《河北省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北興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孟村縣趙莊子小學教學樓項目工程,工期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此外,因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增量部分施工量大,施工金額高,被告某局委托深圳群倫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涉案工程及增量工程進行審計,深圳群倫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工程審計報告,審定金額為2808858.45元。2020年11月16日,河北興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被告某局同意,將趙莊子完全小學工程的債權(quán)1674217.36元及利息轉(zhuǎn)讓給原告祥安公司。庭審中,原告祥安公司對于被告某局審計的金額也予以認可,同意按照被告提交的審計報告中的價格進行支付,因被告某局已給付河北興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9萬元,故被告某局尚欠祥安公司工程款1418858.45元。
本院認為,河北興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某局簽訂的《河北省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及河北興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祥安公司簽訂的債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均系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予以認定。本案涉案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并已交付使用,被告某局應(yīng)當向祥安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案涉工程經(jīng)被告某局委托深圳群倫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涉案工程及增量工程價格作出了審計報告,原告祥安公司也予以認可,該審計報告應(yīng)認定為涉案工程的結(jié)算依據(jù)。審計報告核定的工程造價共計2808858.45元,扣除被告某局已給付工程款139萬元,被告某局應(yīng)給付原告祥安公司工程款為1418858.45元。關(guān)于利息,因雙方未就簽訂建設(shè)工程以外的增量工程簽訂補充合同,亦未對付款時間、方式、遲延支付利息作出約定,故原告祥安公司主張的利息應(yīng)自審計報告作出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五百四十八條、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七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村回族自治縣某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滄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18858.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quán)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滄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934元,由被告孟村回族自治縣某局承擔8785元,由原告滄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1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芳
法官助理趙文鳳
書記員孫曉玉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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