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與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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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1210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廣東赫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駱某某,男,漢族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7月26日,原告通過其名下中國銀行賬戶向被告駱某某名下深圳某某銀行股賬戶轉(zhuǎn)賬29100元。原告主張,被告因生意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3萬元,雙方未就借款簽約立據(jù),亦未約定借款期間,口頭約定按月利率3%計息,支付借款之日即已扣除首月利息900元,故實際支付29100元。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在訴訟中有提供答辯及證據(jù)反駁對方請求的權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達訴狀及證據(jù)副本之后,未提供答辯及證據(jù),視為被告對相關權利的放棄。
原告已提供了向被告轉(zhuǎn)賬支付款項的銀行交易記錄,依據(jù)缺席判決規(guī)則,本院確認原告已向被告實際支付借款29100元,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雙方對借款期間及利息進行約定,視為不定期借款,亦不支付利息,但在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之后,被告應當在必要的準備期間內(nèi)償還借款,本院酌情將原告起訴之后本院給被告指定的答辯期視為必要準備期間。根據(jù)本案的送達情形,被告的答辯期于2021年6月30日屆滿,則自2021年7月1日起,被告應當支付逾期利息。因雙方未對逾期利息作出約定,其逾期利息標準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執(zhí)行,對原告超出的利息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駱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29100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2021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40元,由原告負擔340元,被告負擔600元。原告已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940元,可向本院申請退費600元。被告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繳納訴訟費600元,逾期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公告費70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支出的公告費700元由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逕行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坤東
書記員吳建創(chuàng)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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