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1等共有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643字數(shù) 4665閱讀模式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共有糾紛(2021)京01民終428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邢某1,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索某,1968年6月12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邢某2,男,1999年6月14日出。
邢某1、索某、邢某2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皓,北京道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邢某1、索某、邢某2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牛文亮,北京道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某7,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邢某7之母,兼邢某7之委托訴訟代理人),1969年7月28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某,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某5,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
丁某、邢某5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某(丁某之婿、邢某5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邢某3,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某4,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某6,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
原審第三人:邢某8,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關于身份關系
邢某9與鄭某系夫妻,育有邢某10、邢某3、邢某4、邢某1及邢某11五個子女。邢某9于1997年3月18日去世,鄭某于2008年10月6日去世。邢某1與索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邢某2。邢某4與趙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邢某7(肢體殘疾)。邢某10與丁某系夫妻,育有一女邢某5,邢某10于2007年3月25日去世。邢某11于1997年1月24日去世,邢某6系邢某11之女。
二、關于被拆遷3-7號房屋情況
3-7號房屋有邢某9承租公房兩間半,房前、房后建有自建房,其中,1999年4月16日,鄭某申請,后經(jīng)相關部門審批,翻建廚房一間。
三、關于安置補償情況
2011年4月10日,邢某1與北京市門頭溝城鄉(xiāng)建設拆遷辦公室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約定:被拆遷人:邢某9(已故)邢某1,被拆遷房屋:3-7號房屋8間,建筑面積:151.95平方米;在冊人口7人,實際居住7人,分別為:邢某1、索某、邢某2、邢某7、邢某4、趙某、邢某6。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為:222.09平方米;安置房地點、戶型、數(shù)量為:石泉地區(qū)壹套壹居室;石門營地區(qū)貳套叁居室;石門營地區(qū)壹套壹居室。拆遷補助費共計129929元,其中搬家補助費4559元、提前搬家獎勵費15000元、工程配合獎勵80000元、電話移機費470元、有線電視移機費300元,殘疾補助費8000元、周轉費21600元、房屋重置成新價及附屬物補償價98002元;差額面積房款80595元。拆遷補償款、補助費等扣除應繳房款后共計147336元。
《房屋拆遷估價結果通知單(產(chǎn)權置換)》中的房屋示意圖載明:被拆遷房屋編號分別為1-8號房屋,其中1號房屋系南房,標注為公房,認定面積為48.68平方米。2號房屋系南房,認定面積為8.52平方米,重置總價為4371元;3號房屋系南房,認定面積為22.26平方米,重置總價為13556元;4號房屋系東房,認定面積為26.5平方米,重置總價為11448元;5號房屋系北房,認定面積為8.95平方米,重置總價為4323元;6號房屋系西房,認定面積為7.69平方米,重置總價為2891元;7號房屋系西房,認定面積為25.37平方米,重置總價為11417元;8號房屋系南房,認定面積為3.98平方米,重置總價為1839元。設備及附屬物計38984元;裝修計9173元,總計98002元。
上述拆遷補償款147336元,由邢某1領取。周轉費由邢某1領取,各方當事人均表示,周轉費金額以法庭核實為準。
3-7號房屋拆遷共計獲得四套安置房屋,分別為402號房屋,面積為45.16平方米;門頭溝區(qū)808號房屋(以下簡稱808號房屋),面積為88.66平方米;809號房屋(以下簡稱809號房屋),面積為45.54平方米;807號房屋(以下簡稱807號房屋),面積為83.92平方米;
2013年8月,402號房屋交付,邢某1交納房屋面積差價款23322.28元,房屋未裝修,由邢某4一家居住使用至今。
2019年1月,807、808、809號房屋交付,邢某1交納808號房屋面積差價款38988.82元、809號房屋面積差價款24939.41元,并進行了裝修,尚未居住使用。邢某4交納807號房屋面積差價款17657.71元,并進行了裝修,尚未居住使用。
法院向門頭溝區(qū)房屋征收事務中心工作人員核實,3-7號房屋拆遷協(xié)議項下周轉費發(fā)放情況為: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共計發(fā)放21600元;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共計發(fā)放30600元;2013年9月至2017年4月共計發(fā)放35200元;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共計發(fā)放25200元。經(jīng)核算,2011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間共計發(fā)放周轉費112600元(包含協(xié)議內(nèi)21600元)。
上述周轉補助費皆由邢某1領取。
四、《門頭溝區(qū)采空棚戶區(qū)住宅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安置方案)第七條:征收獎勵、補助費標準,(一)在規(guī)定的獎勵期限屆滿前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xié)議,且地塊開發(fā)或者整體安置上樓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搬家騰空房屋并上交相關權屬證明的,按房屋產(chǎn)權證或公有住宅合同給予工程配合獎、提前搬家獎等?!?、殘疾人補助:以殘疾證為依據(jù),且戶口在被征收房屋地址(產(chǎn)權人除外),每人補助8000元。(三)……選擇期房安置的,周助補助費發(fā)放到辦理入住當月為止。周轉補助費標準(按應安置房面積分別計算):40平方米(含)以下每戶1000元/月;40平方米(不含)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每戶1500元/月;6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戶1800元/月。
各方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
一、3-7號房屋自建房的建設及居住情況
1.《房屋拆遷估價結果通知單(產(chǎn)權置換)》中房屋示意圖(下同)所標1號房屋,各方當事人均認可為邢某9承租的兩間半公房,由邢某4裝修并居住使用。邢某4稱其曾出資三萬元翻修過房頂和墻,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對于邢某4的主張,邢某3表示認可,邢某1不認可。
2.所標2號房屋為邢某4建設并裝修,邢某3曾幫助出料。
3.關于3號房屋,邢某4提出,該房屋實際為北房兩間,建筑面積為37平方米,是其與邢某1分別建設,其中,西側一間面積為19平方米,系其建設。東側一間面積為18平方米,為邢某1建設。
邢某1認可3號房西側有邢某4建設的雜物間。
邢某3認可3號房屋西側一間為邢某4所建;關于東側一間則提出系其與邢某1共同建設。
4.關于4號房屋(1999年4月由鄭某申請建設,拆遷時按照無證房認定),邢某3主張系其與邢某1共建;邢某1主張系其個人所建。
5.關于5號房屋,邢某1主張系其建設;邢某4稱其出資800多元,蓋了4平方米;邢某3表示不知情。
6.關于6號房屋,邢某3、邢某4、邢某1均認可系為邢某11居住所建。邢某3主張系其自己出資,邢某1稱其出了水泥,邢某4稱其出了200元。
7.關于7號房屋,邢某1主張由其建設,邢某4予以認可,邢某3、邢某6、丁某、邢某5均表示不知情。
8.關于8號房屋,邢某1主張系其建設,邢某4主張8號房中間打了隔斷,系其翻建。原審邢某1、邢某4認定8號房屋系其二人共建,并同意由邢某4享有4平方米、邢某1享有2.63平方米。
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建房時鄭某尚在世。
邢某1提交了索某1、張某、王某、鞏某、李某1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五份并申請證人鞏某、關某、劉某出庭作證,以證明其在3-7號院內(nèi)自建房屋的情況。
邢某3、邢某4、趙某、邢某7、丁某、邢某5、邢某6對5份書面證人證言不予認可;對證人鞏某、關某、劉某的證言未提出異議。
邢某3申請證人徐某、李某2、樊某出庭作證,證明其建房情況。
邢某1、索某、邢某2、邢某4、趙某、邢某7、丁某、邢某5及邢某6均不認可上述證人證言。
邢某6提交一份證明,證明6號房屋是給邢某11建設,歸邢某11所有。邢某3、邢某4對證明真實性不認可。邢某1稱證明系其所寫,僅證明建房為邢某11居住,但是沒有約定歸屬,不認可證明目的。
丁某、邢某5提出,除認可2號房屋系邢某4建設外,其他房屋均為兄弟姐妹共建。丁某、邢某5對其主張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
邢某6對上述房屋建設情況表示不清楚。
關于居住情況:各方當事人對于房號及居住情況陳述不清,但均認可邢某4一家、邢某1一家、邢某8、邢某6和鄭某生前一直在3-7號院居住,邢某6一直隨鄭某居住生活。邢某8稱其系實際居住人,拆遷時戶口不在3-7號院,不清楚拆遷時在冊人口怎么記載的。
丁某與邢某5主張,邢某5和鄭某居住在3號房屋,鄭某去世后,邢某5偶爾回去住,在拆遷之前一直在那兒住。邢某3、邢某1、索某、邢某2、邢某4、趙某、邢某7、邢某6對上述表述不予認可。
二、關于拆遷利益的分割
1.安置房屋
邢某4、邢某3、邢某6提出,拆遷時全家人曾簽署過一份協(xié)議,對于安置房屋進行了分割,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邢某3要求402號房屋;邢某4、趙某、邢某7要求807號;邢某6要求一套一居室。

邢某1、丁某、邢某5否認簽署過分房協(xié)議。邢某1、索某、邢某2要求808號、809號房屋,提供一份委托護理協(xié)議,證明現(xiàn)在房屋不足以滿足家庭結構人員居住,故主張兩套安置房,并同意不足的面積可以支付折價款。其他當事人對于委托護理協(xié)議的真實性均不認可,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丁某、邢某5主張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要求一套一居室。
2.關于拆遷款與周轉費
各方當事人均同意,扣除必要的交納款項后剩余款項在本案中一并進行分割。
對于各方爭議的3-7號房屋自建房的建設及居住情況,本院認定如下:
房屋示意圖所標2號房屋(建筑面積14.2平方米)為邢某4建設并裝修,邢某3曾幫助出料。
所標3號二間房屋中西側一間(建筑面積19平方米)為邢某4建設。
所標3號房屋二間中東側一間(建筑面積18.1平方米),所標4號房屋(建筑面積44.16平方米)、5號房屋(14.19平方米),7號房屋(42.29平方米)為邢某1建設。
所標6號房屋(12.81平方米),系邢某3、邢某4、邢某1共同為邢某11所建,主要由邢某3出資。
所標8號房屋(6.63平方米),為邢某1、邢某4共建。
邢某1、索某、邢某2;邢某4、趙某、邢某7;邢某6與鄭某長期共同在3-7號房屋生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3-7號院內(nèi)1號房屋系邢某9承租公房,其余房屋系依附公房所建之自建房,因此取得的拆遷利益,應視為邢某9、鄭某遺產(chǎn),邢某9去世后,其遺產(chǎn)應由鄭某、邢某10、邢某3、邢某4、邢某1、邢某11繼承,邢某11先于邢某9死亡,其應繼承部分由其繼承人邢某6代位繼承,邢某10后于邢某9死亡,其應繼承部分由其繼承人鄭某、丁某、邢某5轉繼承。鄭某去世后,其遺產(chǎn)應由邢某3、邢某4、邢某1、邢某6、邢某5繼承,其中由于邢某11、邢某10先于鄭某死亡,其應繼承部分由其晚輩直系血親邢某6、邢某5代位繼承。具體分割時,考慮對被繼承人的贍養(yǎng)情況、自建房屋的建設情況、居住情況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分割。一、安置房。按照邢某3享有16%份額、邢某4享有25%份額、邢某1享有30%份額、邢某6享有17%份額、邢某5享有10%份額、丁某享有2%份額計算。二、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1)房屋重置成新價及附屬物補償價98002元,是對承租房與自建房中裝修的補償,系邢某9、鄭某遺產(chǎn),考慮到建房貢獻度,按上述比例繼承。(2)搬家補助費、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移機費以及周轉費,均系給實際居住人的補償,歸邢某1、索某、邢某2、邢某4、邢某7、趙某、邢某6所有,邢某1、索某、邢某2享有78976.33元;邢某4、趙某、邢某7享有78976.33元;邢某6享有78976.33元。(3)殘疾補助8000元,系發(fā)放給邢某7,歸邢某7所有。另,因協(xié)議安置面積大于應安置面積,需補交差額安置面積房款80595元以及安置房交付時補交的房款104908元,需由安置房屋的權利人按份承擔。在確定各當事人可取得的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基礎上,扣除其所應該負擔的購房款,經(jīng)核算,剩余款項133428元,其中邢某4、趙某、邢某7一家可得57101元,邢某1、索某、邢某2一家可得44726元,邢某6可得56101元,邢某3需支付14000元,邢某5需支付8750元,丁某需支付1750元。
故本案中,安置房方面,按照各自比例無法確定完整一套的房屋歸屬,本案僅確定份額。購房款本案已處理完畢,但與具體房屋相關的裝修費、物業(yè)費、供暖費等其他費用不具備處理條件,各方可另行解決。因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均由邢某1領取,邢某1與邢某4分別支付了部分房屋面積差價款,在確定給付義務時,法院將根據(jù)各方實際持有錢款的情況,考慮到各方履行能力和意愿的公平性,確定最終金額。同時,為便于執(zhí)行,邢某1、索某、邢某2一家的份額不予分割,邢某4、趙某、邢某7一家的份額不予分割。
經(jīng)核算,邢某3應給付邢某4、趙某、邢某7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7980元,應給付邢某6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6020元;邢某1應給付邢某4、趙某、邢某7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60625元,應給付邢某6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45735元;邢某5應給付邢某4、趙某、邢某7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4987.5元,應給付邢某6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3762.5元;丁某應給付邢某4、趙某、邢某7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997.5元,應給付邢某6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752.5元。
本院認為,因3-7號院內(nèi)1號房屋系邢某9承租公房,其余自建房屋未取得合法建房審批手續(xù),均系依附于公房所建,故取得的拆遷利益應視為邢某9、鄭某遺產(chǎn),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對被繼承人的贍養(yǎng)情況、自建房屋的建設情況、居住情況等綜合因素,對拆遷補償款、安置房屋酌情確定的分割方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周轉費,因二審中當事人均認可邢某4、趙某、邢某7已于2013年8月入住402號房屋,故不應分得此后的周轉費,本院對周轉費重新予以核算。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07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075號民事判決第六項;
三、變更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07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邢某3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邢某4、趙某、邢某7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6331元,給付邢某6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7669元;
四、變更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07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邢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邢某4、趙某、邢某7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43546元,給付邢某6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52747元;
五、變更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075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邢某5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邢某4、趙某、邢某7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3957元,給付邢某6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4793元;
六、變更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075號民事判決第五項為丁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邢某4、趙某、邢某7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791元,給付邢某6拆遷補償款與周轉費959元;
七、駁回邢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1039元,由邢某3負擔6075元(已交納);由邢某4負擔10310元(已交納);由邢某1負擔12517元(已交納);由邢某6負擔7581元(已交納4065元,剩余351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由邢某5負擔3797元(已交納);由丁某負擔75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17605元,由邢某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秋燕
審判員劉磊
審判員趙蕾
法官助理王夢
書記員馬子萌

2021-07-20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