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1、尹某離婚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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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市白塔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1002民初1941號

原告:韓某1,男,回族,1960年5月5日出生,現(xiàn)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采霞,遼陽市白塔區(qū)陽光法律服務(wù)所法律服務(wù)工作者。
被告:尹某,女,回族,1960年7月1日出生,現(xiàn)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韓某1與被告尹某系夫妻關(guān)系,育有一子韓某2,婚生子已成年。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韓某1提供的戶口本、證明以及雙方當(dāng)事人陳述筆錄在卷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韓某1與被告尹某依法登記結(jié)婚,系合法夫妻,本院予以確認。夫妻雙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wù),原告韓某1與被告尹某婚后育有一子,結(jié)婚多年,感情基礎(chǔ)深厚。原告韓某1雖要求離婚,但被告尹某不同意離婚,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zhǔn)予原告韓某1與被告尹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480.00元,由原告韓某1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羅丹
人民陪審員姚鴻鵬
人民陪審員張迎接
書記員黃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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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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