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內0824民初1080號
原告:奇某,住內蒙古巴彥淖爾市。
被告:趙某,住內蒙古巴彥淖爾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欠條”予以證明,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根據原告舉證及審理查明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原系同事關系。2016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0元,出具“欠條”一份,寫明:“今借到齊某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借款人:趙某,身份證號×××。2016年1月5日”。后被告陸續(xù)償還原告6000元,剩余9000元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趙某向原告奇某借款共計15000元的事實清楚,出具的“欠條”合法有效,應當依約償還。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故原告有權隨時主張。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剩余借款9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趙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本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對原告奇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奇某借款本金人民幣共計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韋榮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璐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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