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博與被告周某忠因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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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喜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晉0823民初1411號

原告王某博,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聞喜縣居民。
被告周某忠,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漢族,聞喜縣居民。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某博與被告周某忠系朋友關系。被告周某忠于2020年1月29日到2021年4月28日期間,以各種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借據(jù)兩份,2020年1月30日出具借條載明:“借條今借到王某博30000(叁萬元整),于2021年9月12日全部還完。周某忠2021年1月30日”。被告周某忠于2021年2月24日出具借條載明:“借條今借到王某博七萬元整,借款人周某忠于2021.9月全部還清。周某忠2021.2.24”。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借條兩份,轉(zhuǎn)賬記錄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在訴狀上的自認與查明的事實不相符合的,應當承擔對己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在2020年1月29日到2021年4月28日期間之間有多筆轉(zhuǎn)賬,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借款90000元,其提供的轉(zhuǎn)賬記錄金額為97963.88元,被告出具的兩張借據(jù)上顯示借款為100000元,現(xiàn)原告當庭表示要求被告償還借款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忠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博借款本金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周某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許潔瑩
書記員張曉慧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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