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1)遼0682刑初142號
公訴機關鳳城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遼寧省鳳城市,系被害人妻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遼寧省鳳城市,系被害人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3,女,1994年1月5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遼寧省鳳城市,系被害人長女。
被告人李洪林,男,1955年5月23日生于遼寧省鳳城市,滿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遼寧省鳳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8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7日被再次取保候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2月27日6時35分許,被告人李洪林駕駛遼F×××××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鳳城市藍旗鎮(zhèn)互助村的鄉(xiāng)村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鳳城市路段,與右側站在路邊的行人李某4相撞,造成李某4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21年1月2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李洪林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李某4生前因交通肇事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被告人李洪林經(jīng)某某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4(1960年11月1日出生)因此次交通事故,在東港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4天,出院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特重型、腦疝、顱底骨折、急性左側硬膜下出血、外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頭皮血腫、左顴弓骨骨折、低鈉血癥、低鉀血癥、雙側顳葉腦挫裂傷、腦室積血、左側顳骨巖部骨折、左側碟骨大翼骨折、右側眼眶內(nèi)側壁、上下壁骨折、右側橈骨遠端骨折、右側墜積性肺炎、中樞性尿崩癥、高鈉血癥、高氯血癥、右眼球結膜下出血、右眼挫傷、右眼結膜嵌頓、繼發(fā)性腦梗塞、低蛋白血癥、左小腿肌間靜脈血栓形成。
被告人李洪林于2021年1月3日、1月6日、1月11日共計賠償被害人李某4近親屬人民幣六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洪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證人于某、李某1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洪林的供述,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jù)公開記錄,證明,丹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審核結果通知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尸體處理通知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醫(yī)療費收據(jù),住院病志,病情介紹,收據(jù),鑒定聘請書,鑒定文書,檢驗(測)報告、鑒定意見告知書,違法犯罪嫌疑人情況查詢記錄,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針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訴求以及被告人李洪林的答辯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證據(jù)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被告人李洪林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造成被害人李某4死亡,應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的經(jīng)濟損失。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請求住院伙食補助費一節(jié),應按照被害人李某4實際住院天數(shù)計算,即1200元(24天×50元)。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請求營養(yǎng)費一節(jié),因無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請求請求交通費一節(jié),雖未向本院提供相關的證據(jù),但交通費確有發(fā)生,本院酌情保護50元。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對其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請求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604580元(31820元×19年),喪葬費37632元,醫(yī)療費160356.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交通費50元,共計人民幣803818.51元。因被告人已先行賠付三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60000元,故被告人李洪林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經(jīng)濟損失為人民幣743818.51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洪林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洪林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洪林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洪林已部分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洪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洪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43818.51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王松琦
人民陪審員郭永波
人民陪審員李欣華
法官助理王冕
書記員姜女杰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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