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與趙某、劉某1等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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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蘇0324民初4157號

原告:楊某,男,1988年7月6日生,漢族,住睢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晗林,江蘇凱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女,1965年6月17日生,漢族,住睢寧縣。
被告:劉某1,女,1990年3月23日生,漢族,住睢寧縣。
被告:劉某2,女,1937年5月15日生,漢族,住睢寧縣。
被告趙某、劉某1、劉某2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暨被告:劉培,男,1988年2月20日生,漢族,住睢寧縣。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飛,江蘇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jù)原告的陳述和經審查確定的證據(jù),本案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劉某2系劉一坤的母親,被告趙某系劉一坤的妻子,被告劉培、劉某1分別是劉一坤的兒子、女兒。劉一坤以工程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楊某借款19萬元,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以銀行轉賬方式將19萬元轉賬給劉一坤,劉一坤給原告楊某書寫了一份借款數(shù)額為19萬元的借條,約定2021年2月底還款,未約定利息。2020年2月5日,劉一坤因故死亡。原告主張劉一坤未償還借款,四被告應承擔還款責任,遂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明確其利息主張從2021年4月26日起算。原告因保全財產支付保全費147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死亡后,其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其生前所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趙某、劉培、劉某1、劉某2作為劉一坤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對其生前所欠涉案債務,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涉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趙某為債務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本院認為,涉案借款雖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被告趙某未簽字確認,對借款也不予追認,其與劉一坤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涉案借款系劉一坤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原告也未證實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劉培、劉某1、劉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劉一坤生前欠原告楊某借款19萬元及逾期利息(以19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4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予以清償;
二、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50元、保全費1470元,由被告趙某、劉培、劉某1、劉某2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彥軍
書記員蘇永浩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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