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晉01民終386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孟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山西省大愛慈善基金會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某,山西丹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郭某與被告李某系夫妻關系,被告李某與原告孟某系朋友關系。2019年7月18日20時33分,原告向被告郭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10萬元,轉賬摘要載明為“借款”。二被告認可收到該筆10萬元轉賬,但認為該筆轉賬系原告委托二被告購買BAR幣,而非借款。同日,原告手機號注冊了四個BAR幣交易平臺賬戶,ID分別為:98741532、52802761、45865562、20316222。被告郭某于2019年7月18日向吳昊購買了USDT幣7183個,向張久俠購買了USDT幣3591個,共計價值人民幣75000元,并附有轉賬明細。剩余25000元系被告郭某將自己的BAR幣轉賣給原告。當時共為原告購買BAR幣44000個,其中其通過個人BAR賬戶向原告轉了11000,剩余BAR幣系通過交易所購買。
上述事實有轉賬憑證、BAR賬戶信息、提幣記錄以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雙方之間系借貸關系是否成立。
原告為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提供原告與被告李某微信聊天截屏,其中一份截屏內容上寫明“錢已打出,借期三個月,被告李某稱收到”,二被告經質證認為,對微信截屏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不予認可,該微信截屏系原告?zhèn)卧臁⑵唇佣?。庭審中,本院要求原告向本院提供微信截屏原始載體,原告未能提供,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申請對孟某VIVO手機2019年7月18日晚其與李某8:33分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鑒定,廣東財安司法鑒定所出具粵財司【2020】電鑒字第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檢材手機GDCA-JC-DZ-2020-7中未提取到孟某2019年7月18日晚8:33分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相關信息。原告另提供證人三名,當庭作證與原、被告均認識,看到過2019年7月18日晚孟某與李某8:33分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錢已打出,借期三個月”,被告李某稱“收到”的聊天記錄。被告對證人證言質證后認為,證人看到的僅為聊天記錄截屏(見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故不能證明看到的系原始載體。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就10萬元形成民間借貸關系,為證明本案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上訴人提供轉賬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雙方確認過借款事宜,在原審委托進行的鑒定意見中載明上訴人提供的手機中未提取到相關聊天記錄,上訴人不能提供該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未盡到舉證責任,不能以此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被上訴人否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認為雙方系委托買賣關系,向法庭提供了用上訴人手機號注冊的BAR賬戶的交易記錄,上訴人認可其曾將手機收到的驗證碼告知二被上訴人,該賬戶開戶時間、交易時間與上訴人轉賬時間間隔較短,原審法院據(jù)此認定二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代購BAR幣并無不妥。二審中,被上訴人所舉的聊天記錄中,有上訴人提到借款的內容,但并未經被上訴人認可,故上訴人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證據(jù)不足。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孟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36元,由上訴人孟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峻
審判員??郝文晉
審判員??李清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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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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