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借款合同糾紛(2021)陜0825民初5000號
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
地址:陜西省定邊縣某某鎮(zhèn)某某體育中心對面。
委托代理人鄭某,系該公司職工,特別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
被告王甲某,女,漢族。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
被告白某某,男,漢族。
本院根據原告的陳述、舉證及認證查明以下事實,2017年3月17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約定,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支付200000元的貸款,約定借款期限從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月利率為9.6‰,逾期月利率為14.4‰,按季清息。逾期后被告償還本金1474.38元,下剩本金198525.62元。截止2021年7月6日,下剩本金198525.62元,逾期利息共計為115342.84元。期內利息被告已清償17600元,還下欠5440元。2017年3月17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王甲某、劉某某、白某某簽訂《保證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王某某、王甲某、劉某某、白某某為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的200000元借款及利息進行擔保,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保證擔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各自承擔的義務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發(fā)放了貸款,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未按照約定如期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顯屬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王某某、王甲某、劉某某、白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甲某、劉某某經合法傳喚既不答辯也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原告的請求放棄抗辯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自行承擔,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525.6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月利率按14.4‰計算,從2021年7月7日起至償還完畢止;
二、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內利息5440元(期內月利率按9.6‰計算,時間從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扣除已支付的期內利息17600元);
三、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逾期利息115342.84元;
四、由被告王某某、王甲某、劉某某、白某某對上述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生效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返還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4元,由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元,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負擔298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秦鵬程
書記員白志軍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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